我国各级政府设置一批以行业性质划分、直接管理企业的专业经济部门作为政府组成机构,也作为本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至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这种格局的形成,在政治上,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在体制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经济上,是当年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客观要求。这种格局,在五十年代医治战争创伤、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复苏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国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可以说功不可没。但是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条件下,在共同富裕首先是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目标导向下,这种格局可以说是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 一、这种格局的弊端,一言以蔽之,可说是“该做的做不到,不该做的却有条件去做”,以至几次改革潮头到来时,都成为被冲击的首要目标。具体而言,其弊端在于: 1.权责不相称。经过几次的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尤其是两法两条例颁布并逐步落实以来,至少在合法范围内,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地位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政治上,归口于综合部门经委,有的已改局为工业公司,不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横向职能上,各政府综合部门加强调控,细化管理,集中了许多审批权、决定权、准许权,留给主管部门的权力已经不多,较为重要的权力只有企业领导干部任免权(还不包括县团级企业的正职);在纵向职能上,被管企业已有了法定的企业自主权,法律留给主管部门的权力也并没有多少。因此,严格地说,现在政企不分的“婆婆”之权,绝大部份并不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而管理企业的不少责任却落在了主管部门。当然,由于两法两条例的实施,目前主管部门并不承担资产损益的直接经济责任。实际上,这是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难以承担的,国有制的体制决定了,这只能由所有者即国家来承担。但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优劣之责,尤其是劣果之责,主管部门却是无法推卸的:扭亏增盈,政府要找主管部门;工资发不出,工人要找主管部门;困难企业向外举债,银行要找主管部门,这种行政之责、道义之责、社会之责主管部门推得了么?主管部门有时“违法”干预企业自主权,亦是被逼无奈,责任使之然耳!当然,少数主管部门领导人利欲薰心,以权谋私不在此例。 2.作用难发挥。按照设立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原始本意及目前社会对主管部门的客观要求,主管部门的主要作用是管好企业使之完成国家给其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而实际上这个作用根本无法发挥。笔者查过当前指导企业工作的主要法规《企业法》、《公司法》、《转机条例》、《监管条例》,《公司法》和《监管条例》根本没有主管部门的概念,《企业法》给主管部门确定了八项职责,《转机条例》给主管部门确定了十二项职责,合并相同的,主管部门共有十五项职责。其中:作为责任的五项(二项制止和责令纠正、一项提出合并企业、一项提出解散企业、一项负责安置职工),适用面已不广的两项(下达指令性计划、决定承包等经营责任制方式),审核批准的五项(成立企业、停产、兼并、人员出入境、抵押和转让重要设备),奖励二项(厂级、副厂级),任免一项。从立法角度来看,主管部门已是确定无疑的“看守内阁”,等待转制交权。所以,极难发挥一般人(包括一些上级领导人)心目中的作用。主管部门自己也确实难以做一些想做的事:如欲调整产业结构,并无折旧费和税后利润的支配权、银行贷款权,合并、兼并毕竟只能偶一为之;欲上新项目,只有被动申报权而无主动决策批准权;如欲扭亏增盈,亦无生产指挥、营销策略、产品开发、资金调度的事权。 3.改革难配套。一是相对于企业。企业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目标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是资产的保值增殖,企业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所有者职能的加强,而恰恰是这一点,主管部门做不到。主管部门是“悬空的企业董事会职能”,无法独立地行使所有者的权能。二是相对于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现有工作中,相当部份是为各综合部门工作的配套,职能重复,企业不堪重负。如果各综合部门的工作再延伸一些,完全可以撤掉主管部门的这些配套职能。 二、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下步改革的方向,必须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符合公有制企业的特点,那就是组建控股公司,真正地落实所有权职能。 主管部门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经过授权经营,转换体制成为授权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也可以有其他所有者授权经营的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主要承担一个职能:保证所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殖。(另外还可以有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可委可不委,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下文称此转制后的主管部门为控股公司)。 主管部门转制成控股公司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1)授权范围一般依现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委托,但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总体范围的大小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适合的经济规模。对范围过大的主管部门,也可拆成几个相互竞争的控股公司。 (2)彻底转变观念,摒弃“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权力、责任与观念,学习掌握“资本经营管理”的方法,履行好自身的新职责,努力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3)授权以后的控股公司,对于授权企业,就是完完全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国资局)都只能行使面对所有企业(或所有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权而不能再以国有资产的代表相对于授权企业自居。从而彻底改变现在那种所有权分散、否决权扩散、决定权虚置的现象。 (4)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根据条件尽快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要比照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办法,用文字的方式,以企业章程的形式,明确控股公司、授权企业各自的权力责任,决不允许随意干预企业自主权。 (5)政府要选择好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除单纯搞资本经营不搞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外,董事长、总经理不宜由一人兼任;控股公司要选择好授权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一般来说,授权企业的大多数董事会成员不能由授权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要充分体现资产所有者(委托代表)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关系,以确保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