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和酒,非生活必需品,是部分公民的嗜好物,属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并与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及社会安定相悖。历代政府设置专卖机构,采取从严监管和高价经营的政策治理此事,目的在于控制其生产和消费数量,进而增加财政收入养国裕民。细析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专卖措施,概莫能外。 烟草专卖始于近代,酒类专卖则已有两千多年,其巨额利润历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有的朝代专卖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民国时期的专卖收入亦曾占到财政年收入的24%(1996年我国的专卖收入只占财政年收入的9.2%)。1994 年台湾省的《中华民国年鉴》明文记载:“岁入方面系以税课及专卖收入……为主”。我国自从1980年停滞专卖以来,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很大的。例如1996年烟草的税利实现数约800亿元,税收入库500亿元,酒类税利实现数约400亿元, 税收入库只有96亿元,两者税利应缴财政数额约1200亿元,但实际上共入库约680亿元,相差约500亿元。烟酒行业国民收入流失十分严重,从其流失过程分析,有的属于政策性失误,但多数是与违法乱纪行径并存。长此下去,恐怕会逐步形成恶性循环,特别是酒的产销问题,迟解决不如早解决,越迟解决将会损失越大。 酒类停滞专卖16年,不仅财政损失1000多亿元,其生产、销售混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洋酒走私猖獗,投机倒把者大有人在,曾经发生许多问题和恶性事件,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特别是大中型啤酒厂的90%左右已被外资控管,导致国民收入外流速度加快,却至今没有相关对策出台。 针对上述概况,我们慎重建议:根据我国现实的烟酒产销实际情况,应该从速恢复酒类专卖管理业务,改中国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并且复归财政部管辖,除必要的专卖成本开支外,全部专卖利润上缴国库。与此同时,要与国际烟酒税率接轨,大幅度提高现行烟酒税率,切实强化税收和专卖管理措施。此举事关财政重大增收和保护高税高利的民族工业发展,乃是阻塞国民收入大量流失的一个积极举措,实属亡羊补牢之策。 具体建议,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改革机构,恢复财政部管理专卖 扩改国家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酒类产销过程中巨额商业利润流失,以及每年浪费粮食约250万吨,肇事、 死人等部分社会问题时有发生,究其根源,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混乱,没有政府部门专行监管的机构和政策,乃是酿成“酒乱”的关键之所在。 (一)恢复财政部一手抓税收一手抓专卖的职能。 从历史上或解放前后的酒类产销市场分析,只要中央政府在财政部内设置专卖机构,有专人负责并执掌酒类生产与销售的各项专卖政策,即使出现大的酒乱也不难排解,此所谓:不怕市场乱,独怕政府不管。 至于恢复酒类专卖,必须首先要在中央一级恢复专卖的机构,这是解决当前酒乱的关键。而这个中央级的专卖机构归谁管辖,乃是关系酒类专卖能否长治久安方针。 从近几年专卖情况看,由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大量过剩,而且带有普遍性”,县一级分公司购置进口高级轿车者司空见惯。缘于此因,现在要求酒类恢复专卖的呼声四起,多家对此管辖权垂涎三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专卖历史沿袭两千余年,有的朝代曾经同时专卖多种商品,但都归属大司农、度支部或户部内的“盐铁使”管辖(都是财政部的前身),从未发现哪一个朝代的哪一个政府,设立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卖机构,也从未发现历史上哪一个朝代的专卖机构设置在财政部之外,或者不属财政部管辖。而1980年烟酒专卖被迫停滞,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正是由于“寓税于价”这条财政收入渠道,没有归财政部管辖的必然结果。如今是,商业部监管专卖曾经给财政造成巨大损失尚未挽回,国内贸易部又欲另外单独自立酒类专卖局,此前车之鉴不可覆辙。 我们认为,酒类恢复专卖,不宜再独立设局,只要在各级糖酒公司、酒类专卖机构、国内贸易部、酒类协会、轻工总会和财政部等有关系统,选调一批懂专卖业务的精干同志充实各级烟草专卖公司,改烟草专卖公司为各级烟酒专卖局即可,该机构的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同,专卖局干部的工资、费用和福利待遇等与财政系统干部类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巨额的专卖利润,除了必要的成本开支以外,可以全数上缴财政。如以1996年为例,烟酒专卖利润的80%左右可以作为财政收入而入国库。比现在对专卖机构征收33%的所得税,一年可多收约120 亿元。 (二)烟酒专卖只能设一个局,并且应归财政部管辖。 第一,查我国专卖历史2600多年,专卖事业历来都是由财政系统管辖的,并且不论多少种商品同时专卖,中央政府只在财政系统内设立一个专卖机构监管其事,即可达到专卖目的。今天我们要求烟酒专卖为一个局,乃是我国历史上组织机构的精华之属,吸取这一历史经验符合我党古为今用的原则。 第二,专卖的实质就是国家利用流通领域,经营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旨在控制其产销数量和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的法律保护烟酒的产销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而这高额利润由某一单位获取,就显得很不合理。将专卖机构划归财政部管辖,全部专卖利润属于国家财政支配,乃是理所当然,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党办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