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速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厦门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搞好新时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在介绍厦门市企业转机建制工作现状,分析企业腐败现象的基础上,对建立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机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厦门市十分重视通过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促进企业的发展,明确提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实现以体制优势替代原来的政策优势,成为特区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动力。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由二个体系有机组成,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联接国内国际市场的、最终要能实现有限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体系,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政府宏观体系和三个制度,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构成这一框架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近年来,厦门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企业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力度,形成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产权营运主体和国有企业等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企业转机建制的试点工作在大部分行业已基本完成,正在全面推广;加快企业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骤;健全社会服务功能,组建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并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总的说来,厦门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起步早,起点高,对于特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对促进企业的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但不可否认,一些国有公司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仍存在着一些不正常、不规范现象,不但影响企业转机效能的发挥,也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主要存在问题有: 1、转制力度不够。企业转换机制缺乏内存积极性, 规范运作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公司虽然形式上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没有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议事制度,没有按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职责,重大问题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一人说了算,“新三会”的平衡制约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监事会较为薄弱,监督制衡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个别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决策层与执行层合二为一,弱化了董事会的职能。有些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中,董事长代表了绝大多数的股权,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事会实际上成为对董事长负责,监事会的独立监督权受到削弱。公司劳动、人事、薪酬改革、福利分配的新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容易产生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个人专权。 2、政企尚未分开, 企业作为社会法人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难于保障。 3、企业党的核心作用无法保证, 新旧“三会”职能的运作不落实。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受到重视,但工作有待于深化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后,各行业都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根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需要提出自律要求”的批示,中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对象范围延伸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专门制定了四条规定和三项制度,内容都属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 根据中央部署,厦门市近年来重视开展了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了组织协调、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对全市97家国有企业427 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查和组织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能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有些企业领导干部的住房尚达不到市里规定的标准,对中央规定的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业务招待费使用向职代会报告等三项制度,都能制定措施,加以落实。1995年全市27家大中企业领导收入申报率就达100%; 企业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也基本得到贯彻落实,实际开支比按规定可提取的节约234.62万元,1996年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又有明显下降;在经营活动中,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能主动上缴处理,近两年来,有18个单位的60名次领导干部上缴礼金106289元,40人次上交礼品325件,价值65800元,有6人上交兼职收入112470元;一些单位还针对民主生活会中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纠,完善管理,如厦门华纶化纤公司决定将原来固定使用的小汽车分片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动,对8 部由领导干部使用的手提电话,决定由个人购买。通过开展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活动,对提高企业领导干部廉洁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从检查和群众反映情况看,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活动还比较薄弱。主要存在问题有:一是仍有相当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没有把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当作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口头上重视,工作上忽视,行动上漠视。二是一些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和群众监督,如业务接待费报告制度只报告总帐,对具体开支内容则没有涉及,群众的监督作用难于发挥;又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只是原则性要求,缺乏可具体操作和便于群众监督的程序规定。三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基本停留在自觉自律的层次,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未能集中群众意见和反映,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导致自觉自律者吃亏,影响廉洁自律的效果。四是尚有相当领域没有涉及,对容易引发以权谋私的薄弱环节,如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生产协作单位确定、产品销售等,都没有列入廉洁自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