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代理阶层是指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指以现代公司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代理阶层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源于委托——代理制的出现,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产权高度分散、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以及与之伴随的技术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化导致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交由专业经营人员来负责,于是,代理制便应运而生。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的差异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经营的不确定性,代理人问题(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侵害)在西方企业也普遍存在,但由于建立了有效的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代理成本和效率损失被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相比之下,由于我国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尚未很好解决代理阶层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国企代理阶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仍十分薄弱,致使国有经济效率低,资产流失严重,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本文拟就存在于我国国企的代理阶层的“激励极弱”与“约束极弱”现象进行分析,并借鉴西方的企业理论,提出构建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阶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思路。 一、国有企业代理阶层的“激励极弱”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既缺乏对代理人经济利益激励机制,也缺乏精神诱导力量,这样的一种对代理人的激励无效率状态,我们将其称为“代理人的激励极弱”。“激励极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代理阶层的非独立化导致“激励极弱”。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代理人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不被承认。国有企业代理人受政府行政控制,并不拥有完整的经营权利,国有企业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代理人的利益雷同于一般员工的利益,并与员工利益有强烈的关联性。国有企业代理阶层的非独立化使政府或企业没有专门针对代理阶层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了代理阶层的“激励极弱”。 (二)不合理的国有企业代理阶层收入分配制度导致“激励极弱”。代理人在生产经营中处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决定着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决定着生产要素的配置形成和利用效率。代理人的劳动具有不同于一般员工劳动的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劳动的责任性。 代理人由于在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对企业的发展肩负着重大的责任。2、劳动的风险性。代理人要承担由于管理不善、 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后果。3、劳动的创造性。 代理人的劳动是创造性的管理劳动,是一种程度极高的复杂劳动。4、劳动的无限性。 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长度可以按日、按时计算,而代理人的劳动时间则是难以计算的,因为要经营好一个企业,往往需要代理人忘我、不计时间的奉献精神。代理人的劳动与一般员工的劳动是不同序列的两种劳动,代理人劳动的特殊性要求不同于一般员工的特殊报酬。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我们还是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收入并没有同经营业绩挂钩。与一般职工没有拉开档次,据1995年对石家庄、太原、苏州等大中城市的调查,科、处级经营者的帐面收入(基本工资和奖金)分别是普通职工的1.4倍和1.7倍(见《中外信息周刊》1995年第19期,韩智力文)。76%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对自己的收入不满意(见《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 国有企业代理人无论企业经营好坏,都领着几百元一个月的工资,与民营企业家或私人企业家的收入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巨大的反差,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代理人开拓创新精神,以至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能说与此毫无关系。国有企业代理人不能在国有企业的经营中满足其货币收入的需求,就会去寻找正常收入以外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如借助内联、合资、参股等形式,将本企业的资产转移出去,变成私人财产,谋求非契约利益。 (三)官本位的代理人任免选拔制度导致“激励极弱”。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代理人被认为是国家干部,由政府或党务部门来任免。政府或党务部门并不象真正的股东和出资者那样拥有企业经营的剩余索取权,企业的盈亏与己无关,这样,握有任免权的政府或党务部门并没有“思贤若渴”的内在动力。政府或党务部门选择干部的标准,往往过分注重政治表现,而忽视经营能力和经济绩效。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缺乏为之获取代理人信息而投入要素的动力,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adver selection)现象。 即在委托人无法识别潜在的代理人的条件秉赋时,越是劣质的潜在的代理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代理人,最终导致“劣品驱逐优品”的“劣品充斥的市场”(lemon's market)的产生(见《经济研究》1995年第2期, 翟林瑜文)。官本位的代理人选拔任免制度还使代理人能上不能下,即使经营业绩不好,也不会被免职,甚至可以享受更好的“职位消费”(国有经营者凭职位获得的免费消费津贴)。“职位消费”一旦固定,如同“铁饭碗”一样,也就失去了激励作用。这样的选拔任免制度,往往使真正的优秀经营人才不能脱颖而出,而大量冒牌的、素质很低的代理人却充斥国有经济。可见官本位的选拔任免制度不能有效地激励国有企业代理人努力经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国有企业代理阶层的“约束极弱” 由于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又缺乏外部的监督,国有企业代理人的行为基本上处于一种超弱的约束状态,或者说处于一种约束无效率状态,我们称之为国有企业代理人“约束极弱”。“约束极弱”导致下面情况在国有企业里十分普遍:一是过分的在职消费,诸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超标准购车等等。二是经营的短期行为,不是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是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并不惜以后者损害前者。三是转移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流向个人或小团体。四是工资、奖金、福利增长过快,提高成本,侵占利润。五是隐藏信息,虚报信息,报喜不报忧,随意干涉财务活动。国有企业代理人“约束极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导致了“约束极弱”。我国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表现在:1、股东大会的职权未能充分行使。 因为个人股东分散,短期投资者比例大,股东意识不强,没有认真负责的精神,难以充分行使股东大会职权。2、董事会的构成和行为不规范。 政府官员担任董事、监事的不少,普遍存在董事不懂事,难以履职尽责的现象。3、监事会职位没有到位,形同虚设。4、总经理的权力缺乏制约,董事长与总经理职权混淆。不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一身二任,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5、“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不顺。 由于没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责任、权力、利益,从而没有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导致了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约束极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