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高职教育的生命线,单一维度的高职教育质量主体观不利于高职教育发展,协同共治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政府、高校、社团等主体共同参与到保障和执行高等教育质量的队伍中来,形成多种维度的高等教育质量主体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目标,治理的现代化正在成为一种国家意志。《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应当与现代治理发展相结合。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加快推进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协同治理相关理论 (一)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学:源于希腊语,指“协调合作之学”,是1971年由西德的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的,他认为“协同”是描述支配不同物理系统之间相互关联的一种规则。 治理:传统的经典意义是指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或者政治活动,原意是控制、操纵和引导。詹姆斯·罗塞瑙(James N.Rosenau)作为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认为“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俞可平认为“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将治理的概念表述为:个人、公共组织或私人机构管理共同事物的总和,调和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并使其趋向于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具体包括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起到协调功能的非正式的、约定俗成的契约规范[1]。 协同治理:是以协同学和治理理论为基础的新兴的交叉理论,是应对复杂性、系统性的治理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治理理念,通过相关利益者的多元主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协同推进以达到系统、科学、有效,合作、互利、共赢的共同治理目的。李汉卿认为“协同治理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协同和共同规则的制定”等特征[2]。协同治理理论对于建立健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爱德华·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3]。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主体涉及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教师、学生、企业职工等多个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或个体,每一个组织或个体都拥有自己的目的与需求,都期望能从高职教育保障的过程中获取预期收益。因此,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要充分考虑到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 (三)系统论 系统论是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其结构和功能,研究整体、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以优化系统的观点看待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高等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具备整体性、协同性和结构性三个基本属性,即要求以不同的内容为基础,以协同的方式构建一个能够实现高职教育质量有效保障并持续改进的系统。 二、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 当前参与高职教育质量治理的主体间的协同关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整体上处于一种类似“局部协作、分散治理”的状态,各主体质量治理意图存在差异性、过程存在离散性、资源整合利用零散化。 当前,制约企业参与高职教育质量治理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参与治理的保障机制,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够,参与治理权力弱,参与治理面较窄、治理内容局限,参与治理行动缺乏,参与治理能力不足等。而推进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包括:缺乏学校制度保障、企业治理权力不清晰、缺乏专门项目支持、缺乏机制保障企业利益、缺乏有效监督评估、缺乏主导合作平台等。因而,建立科学合理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就尤为重要。 (一)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主体 调研表明,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紧密相连[4]。高职教育质量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用人单位)、第三方机构、学生、教师等。高职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高职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积极回应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是保障高职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在这些质量保障主体中,政府是质量监管主体,学校、教师和学生是内部质量保障主体,学生同时是质量受益主体,社会(包括行业企业、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是外部质量保障主体。 (二)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框架 高职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一个网络型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平等独立的自治自主机制、法规治理的协议规则机制、双边多边的信息互通机制、优质高效的资源共享机制、互惠互利的权益共赢机制、权责统一的责任共担机制、智慧集成的相互监督机制、多元协同的质量共治机制是构建高职教育质量网络型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框架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