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格局,其中必须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里的主体、主导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如何界定? 1.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格局。这样一种格局,应当长期稳定下来,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要去试图改变这种格局。 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这个问题。他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引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以公有制为主体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否定了过去实行的单一公有制的模式。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繁荣,也不利于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是束缚生产力的;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中国不能实行私有化,不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3.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迅速发展,公有经济中集体经济(主要是乡镇企业)也发展得很快,国有企业的发展相对要慢一些,但并未改变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经济占主体,不是国有经济占主体。国有经济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主体、主导在数量上如何界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已经作了说明: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这里既有数量界定,也有质量界定。 4.由于国有经济过去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适当降低比重是不可避免的,这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今后,还会有所下降,但不能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二、究竟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什么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怎样界定? 1.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对立的。马克思说过,私有制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如个体劳动者所有;一种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如资本家所有。后者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可以分为两种:劳动者的公有制,如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劳动者的公有制,如封建社会的公田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 2.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它们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没收或赎买剥削阶级的资产建立起来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通过个体劳动者的合作化建立起来的,是部分劳动者的公有制。由于国家是全民的代表,全民所有制也称国家所有制。 3.现在人们讲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实际上是指公有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它可以有许多种。我们用过的就有国有国营、承包制和股份制。股份制又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企业集团。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要以是否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标准。 三、股份制是不是公有制?如果不是,我们目前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造,不就形成了“私有化”悖论吗?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1.股份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它是公有制或者是私有制。 2.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仍然是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是私有产权制度。开始,它的资产经营方式,是采取独资或合伙的形式(现在还占很大比重),资本及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个人(一个资本家或几个资本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日趋尖锐,独资和合伙的形式已经不完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于是就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制冲破了私人资本的局限性,成为社会资本。在股份制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所有权归股东,企业作为法人则拥有经营权,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马克思认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的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社会资本的出现,打破了个人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增加了企业的稳定性,降低了融资成本,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社会资本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股份公司的资产,在形式上虽然归全体股东“共有”,本质上还是私有财产,因为股权是分别归私人所有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股份制仍然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3.社会主义企业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不能把股份制改造和私有化等同起来。1983年春,我曾到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调查工业公司,回来写过一篇文章。文中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在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依然需要利用股份公司和托拉斯一类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形式,利用它们的管理经验,使之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并且说:“股份公司一类经济组织,作为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按理应当更适合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红旗》杂志1983年第14期)我一直坚持这个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