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编者按:该文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总背景出发,提出中国在90年代前一轮经济增长中进入了改革中期的制度创新阶段。因篇幅所限,这里只刊登其中的第四、五、六部分。 四、中国进入改革中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1.原有体制能量释放的过程基本结束 中国在改革初期迅速获得的成就,主要得益于两个因素:一是通过体制改革把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二是通过体制改革把原有体制中受到压抑的物质能量释放出来。 改革以前,中国实行的是高积累、高投入、低工资、低消费的发展战略,这种战略在通常的情况下被概括为“先生产、后生活”。在此期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积累率(基本建设投资/国民收入总额)通常都在15%左右。这种在高积累、高投入、低工资、低消费政策下储存起来的增长能量,在体制改革以后得到逐步的释放。但是,这个体制能量释放的过程目标已经基本上结束。 原有体制能量释放过程基本结束的标志之一,是农业基本建设投入比重的下降。中国农业历来对灌溉系统的依赖度很强,农田整治、灌溉系统和精耕细作是农业稳产增产的重要因素。但是,改革以后,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人们的注意力仍然集中在生产关系的变动所带来的变化,忽略了农田分割耕作以后在集体的公共灌溉系统的建设方面所可能产生的问题。特别是1985年以后,随着工农业比较收益差距的拉大,农业投入的比重减少,不仅很多大型水利建设处于年久失修的状态,而且很多原有的灌溉网络也因农田分割、工业开发等原因而遭到破坏。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农业(农、林、牧、副、渔、水利业)投资所占的比重,“一五”时期(1953—1957)为7.1%,“二五”时期(1958—1962)为11.3%,1963—1965年为17.6%,“三五”时期(1966—1970)为10.7%,“四五”时期(1971—1975)为9.8%,“五五”时期(1976—1980)为10.5%,“六五”时期(1981—1985)下降到5.0%,“七五”时期(1986—1990)进而下降到3.3%,1993年则降到2.8%。1994年起国家统计局改变了农业的投资分类方法,剔除了副业,并将水利业并入地质勘查业,按此口径计算,农业(农、林、牧、渔)投入占基本建设投入的比重,1985年为1.6%,1990年为1.5%,而1995年为1.0%。时至今日,农业基本建设已经没有老本可吃。 原有体制能量释放过程基本结束的标志之二,是国有企业背上了难以卸下的沉重历史包袱。从“二五”时期一直到1978年,在长达21年时期内,在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指导下,国家全部基本建设投资的50%左右都用于了重工业的投资,在东北、华北、华中、“三线”以及全国各地,建起了数以万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多半是以准军事化的形式组建的,很多就是以复员军人和知识青年为主组建的企业,人员结构非常年轻,实行的是“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和“先生产、后生活”的管理方式和建设方针,除了扩大再生产以外,企业创造的全部利润几乎全都上交了国家财政,并立刻用于了国家新的投资。现在,当初的创业人有了家庭,也到了退休的年龄,但企业和国家都没有预设他们的养老和医疗基金,他们的生活几乎要全部或大部依赖所在企业在职职工的劳动剩余。改革以后,一方面与生活消费相联系的轻工业和服务业得到迅速发展,重工业的投资比重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人数迅速增加,全国国有单位在职职工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人数之比(以后者为1),1978年为26.2:1,1990年为6.0:1,1995年达到4.6:1,上海市1995年已达到2.6:1,很多老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早已达到全部职工的一半甚至更高。加之几十年来企业的平均福利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维持下去,已经需要有较多的劳动剩余。国有企业过去在资金、原料供应和产品销路等方面的优势已在逐步丧失,面对市场它们必须进行效率和效益的生死竞争。 2.改革跨过单纯放权让利的阶段 从1978年至1993年,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和重要政策,就是国家和中央向地方、企业和直接劳动者的“放权让利”。其主要内容:一是向农民放权让利,包括把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下放给农民,开放集市贸易,取消统购派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放开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二是向企业放权让利,包括对企业先后实行的扩大企业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利润比例分成制,实行利改税,以及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三是向地方放权让利,包括大幅度减少国家指令性计划,把相当一部分原来的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下放很大一部分基建项目审批权和投资决策权,在财政上实行地方财政包干的“分灶吃饭”制度,建立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并给予各种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个人、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各个方面对旧体制的突破,经济秩序本身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降低,各种不规范行为带来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已经到了无利可让的地步。 首先,国民收入的分配出现过度倾斜。1978年,在国民收入中,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占的比重分别是32.8%、9.9%和57.3%,而到1990年,这三者的比重分别是16.2%、11.2%和72.6%。个人收入快速增长。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还只有210.6亿元,到1995年增加到29662.3亿元,增加了140倍,已经超过国有工业几十年积累的按原价计算的固定资产。全国城乡居民新增储蓄存款余额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1980年为8.8%,1985年为18.0%,1990年为37.8%,1995年达到51.8%。与此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1978年为30.9%,1985年为20.8%,1990年为17.9%,1995年为10.9%。 其次,中央财政的再分配能力降低。在国家的财政支出中,1976—1980年,中央占49.4%,地方占50.6%;1981—1985年,中央占48.8%,地方占53.2%;1986—1990年,中央占39.6%,地方占60.4%;1995年,中央占29.2%,地方占70.8%。且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78年国家预算外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1.0%,1983年达到79.9%,1994年则增加到110.7%,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第二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膨胀为集团消费和单位消费敞开方便之门,公款消费盛行并且难以节制。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幅度上升,1994年为35.7%,1995年为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