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阶级的局限性,公民的经济权不可能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使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成为可能,但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性和体制的弊端,又使公民的经济权不可能得到彻底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加深对公民经济权的研究,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经济权的基本涵义是公民参与经济管理的权利和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经济管理权、劳动权、休息权、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物质帮助权。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这是对经济与人的关系的朴素而又深刻的表达。离开了经济利益这个物质基础,人便失去了生存的依据,也就不可能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在现代社会,人的经济利益的获得有赖于经济权的实现,离开经济权的实现,其它一切基本权利或成为虚设,或失去它固有的价值。正如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这个物质基础而存在一样,任何个人也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生存。一定经济利益的获取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而经济权的价值则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为公民获取经济利益提供其可能性,从社会的角度对个人的生存价值加以肯定和保护。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关系与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相对立。剥削阶级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总是假借社会的力量以牺牲和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贪欲。因而,在社会的经济利益面前,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成为一个被否定的因素,社会的存在与延续以劳动人民个人经济利益的让渡为前提,社会生存与个人生存处于严重的矛盾和对抗之中。资产阶级宪政发展过程中确立的经济权,反映了人们要求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相一致、社会生存与个人生存相统一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仍然是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目的依旧是为剥削阶级的私利而不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而经济权从它诞生那天起就限入了自我否定的内在矛盾中,它以为公民提供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为目的,却又以公民一定经济利益的必然丧失为代价。由此可见经济权的实际含义同资产阶级及其法学家的漂亮的诠释以及人们的良好愿望是大相径庭的。 社会主义制度使经济权实现了自身应有的价值。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这就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统一起来。经济权已不再是人们借法律文化对社会进行的美化,而是现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进步性、合理性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它以法权的不可侵犯性向人们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肯定和保障人的生存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社会,人民群众乃是他们自己建造的社会的主人。 经济权是公民实现经济利益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它的实现除有赖于个人主观争取外,更依赖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个人不但有权要求排除非法侵害,而且有权要求国家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客观条件。国家在这类权利面前不再采取消极的不干涉主义,而是要以积极的作为保障它们的实现。国家负有为公民实现经济权提供客观条件的责任,充当公民实现个人经济利益过程中的服务员的角色。公民作为经济权的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所需的机会或条件。国家作为经济权的义务主体,则负有为公民提供这些机会或条件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一般只能对机会或条件加以主张。如作为劳动权主体,可以要求国家给予劳动就业的机会,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要求合理增加劳动报酬等。在特殊情况下,公民则有权请求国家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如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则可以成为物质帮助权的权利主体,从而具有享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对生活和幸福的欲求是人的天性,经济利益则是生活和幸福的源泉。经济权要求国家成为义务主体,就是要把公民获得物质利益的偶然性转化为物质利益获得的必然性,从而使人的天性得到普遍满足。因此,在经济权面前,国家不仅应就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张而予以满足,更应通过发展社会经济和完善社会制度,为各类经济权的普遍实现创造条件。 我国公民经济权的实现,是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建国40多年来,虽建立一些社会保障制度,但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时期,公民经济权得不到彻底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传统的社会保障形式不能使社会保障面覆盖全社会。1978年以前,传统的社会保障形式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基本上是相适应的。这种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企业保障”、“国家保障”,国家和企业把职工的生老病死的各种保障统统包了下来,而且这种保障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国营企业职工的经济生活保障,这种保障是以高补贴、高就业为基础的。在广大农村则主要是靠家庭保障,养儿防老仍然是最基本的老年保障。农村的社会保障虽然实行过“五保户”等办法,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保障水平很低,也很不平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的新格局。原有的社会保障形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所提出的要求,难以为继。原有的城镇社会保障是与就业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就不同,个体和私营企业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即使在同一个企业中,由于用工制度不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劳保待遇也不一样。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事业职工处于相对过份的社会保障“安全阀”以里,另一方面还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基本处于社会保障的“安全阀”以外,使这部分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工伤、失业等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由于各类性质的企业社会保障水平不一样,劳动者的正常流动也受到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