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目前的重点放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涉及的是国家所有者权利的处理问题,资产重组首先需要理顺的也是产权关系,至于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企业合约关系、首先是出资人合约关系的运作。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有产权改革。近年来,理论界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不少思路,中央和地方也在积极探索。在目前国有企业业绩不佳、改革亟待深化之时,整理和分析现有改革思路是有意义的。 本文分析的出发点是:国家所有者与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是一体的,即通常所说的政企不分;国有资产由国务院作为所有者总代表来行使,中央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但任何部门都难以独立行使所有者职能,结果多头负责,无法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激励,出现相当普遍的内部人控制或所有权缺位问题。所有修正或消除这两种或其中一种缺陷的任何措施或建议都被看成是对国有产权的改革。对于政企关系,占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应当分离,本文对此略而不论,只集中分析国有产权改革。目前,国有产权改革大致可分为三种思路:(1)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包括(a)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委员会(国资委),(b)授权经营或授权投资,成立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2)国有产权分散化,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格局改变成(a)中央和地方分级所有,(b)法人持股或机构持股,(c)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3)国有产权非国有化,通过各种途径转让国有产权,主要途径有(a)出售与租赁等,(b)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上市。以下,本文尝试分析这几种基本途径的利弊,最后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国有产权管理方式 这部分回答以下问题:(1)设立国资委能否解决政企不分问题,(2)国资委能否有效监督和激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3)控股公司、授权经营或授权投资的机构能否解决所有权缺位问题。 1.关于国资委的设立 目前,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设立国资局,目的是把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承担过来,统一负责。参照国外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可以设想国资局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政企分离,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国资局在必要时行使所有者的权力,更换经营者,从而解决所有权缺位问题。不过,目前的国资局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也不承担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责任。国有企业的管理仍是国务院作为总代表,各部门和地区分级管理,但谁都无力单独对国有企业的增值保值行使监督并承担责任。国资局之所以未能实现初衷,除权力(利)不充分外,直接受行政领导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资局干部的升迁并不取决于国有企业的业绩。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目的就是使国资局能够用盈利标准监督和考核企业,使国资局脱离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的控制。国资委将把管理国有产权作为惟一的或最重要的职能,因而只是一个建立在商业化经营基础上的企业。 国资委从行政部门独立出来,“上级部门”——委托方——是谁呢?如果真正与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分离,实行商业化经营,“上级部门”就不应是国务院,而应是全国人大。但会不会因此产生一股与行政部门相对抗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呢?我们认为,就利益而言,行政部门利益与经济部门利益当然有区别,即使将经济部门纳入行政部门管理,这种利益差别也是存在的。正是由于行政部门与经济部门的利益存在差异及冲突,才有行政过分干预和政企不分问题。至于人大,其职能设计本身就使它成为一支对行政部门的制衡力量,与是否掌握经济力量无关。而且,国资委的职能只在于从盈利角度监督企业运作。因此,这种经济权力的转移只是使企业脱离了行政化控制,从体制上完成了政企分离,不会产生不利的政治影响。 国资委有能力管理上万家国有企业吗?根据管理幅度原则,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应是有限数量的。一种设想认为,国资委下可设若干层级式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管理企业。对比国际上一些企业集团的组织体制模式,即母公司通过持股控制一些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别是众多孙公司的母公司,这种对国资委管理格局的设想没有理由怀疑不成立。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国资委是全部国有企业都纳入其旗帜下,国资委实际上成了一个超大型企业集团的管委会或母公司。一个有上万企业的企业集团,其内部运作效率无论如何都是值得怀疑的。例如,在《幸福》杂志排名前几位的大公司如IBM、通用汽车等,最大的也不过有几百家、上千家企业。因此,如果国资委管理数千家、乃至上万家企业,无论是国资委的管理效率还是企业效率,都不可能会高。为了解决规模过大、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仅从企业层级制内部加以调整是不够的,应把内部的一些交易活动转移出去,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意味着,国资委成立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把大量交易活动外部化,把一些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上寻找买主。 国资委能否对经营者实行恰当的激励与监督呢?从激励方面看,目前国有大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的货币收入约为一般工人的一到两倍,如果把这种收入差距拉大到四到五倍,即大致相当于日本企业的经营者与工人的收入差距水平,社会和工人都能接受。对经营者来说,尽管他的直接收入不太多,但可利用的在职消费如良好的办公设施、旅行等,还是相当多的,因而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至于监督,首先是不能实行传统的办法,如查账、财务大检查等,可利用的手段很多,譬如说披露制度,利用职业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