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这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在历经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和实践之后,在经过人们从不理解到拥护的嬗变之后,在摒弃了几十年一贯制的固定工制度之后,像一尊丰碑矗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宽阔的大道上。到1996年末,重庆市城镇企业168.5万职工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与此同时,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已经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至此,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基本建立起来。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这种用人制度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愈来愈显现出抑制企业和职工积极性、阻碍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弊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也拉开了惟幕,改革的方向是以带有市场化取向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替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固定工制度。 198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了“重庆市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办法”,当年便有2万余名职工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但是,这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零的突破。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项规定,使劳动用人制度改革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当年我市国营企业新招工人全部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然而,当时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是在不触动传统的固定工制度的前提下所作的政策调整,新旧两种用人制度双轨并行,造成了企业劳动管理和新老职工的种种矛盾,不从根本上解决新旧制度摩擦的问题,就难以巩固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随着《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颁布,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更加明确。于是,我市部份企业分别采取“四放开”、“五自主”、“公有民营”、“全员劳动合同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率先消除了“一厂两制”现象。到1994年末,全市已有25万余名职工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21.5%。 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把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把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给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为了在我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市政府先后颁布了第61号令《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关于加快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市劳动局出台了实施意见、问题解答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广泛开展了宣传、培训、指导、咨询工作。各级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广大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纷纷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经过1995年,1996年两年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基本制度在我市基本奠定。 从1985年劳动合同的订立在我市初见端倪,到如今劳动合同制职工拥有百万之众,十年风雨历程,十年艰难磨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成为迄今为止我市劳动制度最成功的改革,其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值得大书特书: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劳动用人的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础,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企业内部劳动用人制度的创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题中之要义,是企业活力的源泉之所在。通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变国家统包统配为企业自主用人,变“国家职工”为名符其实的“企业职工”,变以物为中心的管理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重塑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由此能够从根本上盘活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降低活劳动“软成本”,同时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用人主体,拥有完整的用人自主权,从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生产要素中,劳动力居首要地位;在生产要素市场中,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其重点之一就是发展劳动力市场。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一方面要明确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要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同时明确了各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从而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对新型劳动制度的建立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贯彻《劳动法》的先决条件和依据,是我国各项劳动制度中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是各项劳动制度集中的、具体的体现。按照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九五”时期,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那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就是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为新型劳动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从法律和制度上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成为择业主体和用人主体,劳动关系不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延,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论的处理,以劳动合同为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