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欧洲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机制的特点,欧洲国家以法国、德国、瑞典国有企业为典型,同时介绍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较早的东欧国家匈牙利的有关情况、美国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规定和支付方式上的特色以及日本企业别具一格的权力结构。 1.关于匈牙利经理人员的工资与奖惩规定 改革后的匈牙利国有企业是实行厂长(经理)个人负责制。厂长(经理)由国家任免,厂长对全厂的整个经济活动负法律、物质和道义上的全部责任。匈牙利企业领导人的工资根据企业规模而定(企业大小的区分有三个标准:职工人数、产值和固定资产),企业领导人的工资一般为平均工资的2—3倍或更高。在奖金和分红方面,匈采取了“高奖重罚”的政策。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主管部门有权把工作最好的经理工资超额提高规定的20%,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其年度利润奖金,数额最多可达年工资的30%。此外还有取决于企业当年经营活动全面评价的年度奖赏,以表彰企业负责人能顾全全局,其数额也可达年工资的20%—30%。但如果企业发生亏损,领导人就要承担经济责任,不仅要扣发奖金,而且第二年主要领导人只能拿到基本工资的75%,中层领导只能拿到80%,两年内如果企业还不能扭亏为盈,企业主要负责人就要被撤职。 为了不断提高匈牙利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匈牙利国营企业实行公开招聘企业领导人制度。招聘办法是在报刊上刊登招聘启事,提出一定的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方面的要求,然后针对不同专业,订出具体条件和某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如要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有若干年的领导经验、外语需达到的水平、年龄限制。录用期一般为五年,有的还规定有试用期和试用期能否改变企业经营面貌的规定。 2.关于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 法国的国有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公营企业和混合股份公司。公营企业是指国家掌握其全部资金的国有企业;混合股份公司是指国家掌握其大部分资本的国有企业。法国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国家控股100%的企业以及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里,董事长、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对国家部分控股的国有企业,董事长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政府可以影响董事长的推选。企业的董事长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蹉商,如果董事长与政府发生意见分歧、拒绝执行政府的意见,董事长可以自动辞职,政府也可以撤换董事长。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实行严格控制,这主要是因为这类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有自发增加工资的倾向。所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分公司经理的工资由总公司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则按行业协商制定的工资等级来确定。 3.关于德国企业制度和企业决策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德国一直奉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这一政策造就了强调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的管理制度和企业职工参与管理“共同决定权”制度。 德国企业中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企业由三大领导集团组成: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企业法人权力的所有者。董事会成员一般少于10名,其任命和报酬都由监事会决定,因此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有义务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和绩效。重大决策如大规模投资、兼并其它企业等必须由董事会共同决策,董事长享有二票,每位董事享有一票,按投票结果进行最后裁决。 监事会在企业中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参与决策机构,由它对董事会成员进行任免,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在与董事会的法律交往中代表公司。 股东大会的权力只限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某些任务,如决定公司法律形式的变更、公司的扩大与缩小、合并与解散、解除董事会和监事会个别成员的职务等。股东大会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干预,股东大会只能以机构整体的形式来行使职权,股东个人无权对企业实行干预。 德国企业的另一特点是“共同决定权”制度。1951年2月德国举行了冶金和采矿业工人的大罢工,在政府的干预下,劳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制定出《煤钢工业参与决定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共同决定权”,标志着“社会伙伴关系”形成。“社会伙伴关系”的建立,使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充分体现了企业内部的“劳资共决制”。德国《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监事会、董事会和职工委员会,三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决策。 4.关于瑞典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管理体制 瑞典政府在70年代末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全部实施了股份制改革,对企业管理层也进行了改革,积极推行董事会管理体制。为了减轻政府部门经济管理的负担,瑞典政府在实施股份化改造过程中,大力倡导董事会管理体制,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由董事会全权负责。企业内有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与检查机构,董事会则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公司法人权力代表,是瑞典国有企业的真正领导者与实际统治者。为了在国有企业中确立国家利益的代表,保障政府通过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根据瑞典的有关立法规定,董事会主席由政府提名并选举产生,董事会中至少有1—2名政府代表。但政府代表在董事会的日常决策中并不享有任何特权,不能代表政府对董事会进行直接干预,其主要功能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