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的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列宁指出:“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奴隶社会的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社会的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则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性质,体现了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具有阶级性,同时还具有科学性。法律作为一种阶级意志,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决定法律的最本质的东西是生产力,是一定的经济基础。所谓科学性,一是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要严格按立法程序立法。法律要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或迟或早要让位于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因此,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反映自己的意志,而且要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包括经济规律。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依据于统治阶级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统治阶级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是否走出了狭隘与偏见,又决定了统治阶级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深度。无产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能够正确认识社会规律,应制定出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可以说,具有科学性的法,是直接、准确地反映生产力要求的上层建筑,是能够有力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使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变为全社会的准则,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立法,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胆探索。由此制定的法律,是历史上崭新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这种崭新法律。 (二)关于改革过程的立法 改革就要改变现行体制和秩序,确立新体制和新秩序。改革与立法,相辅相成,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巩固,立法推动改革健康发展。我国有个特点,过去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形成,管理国家主要是靠行政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大批新的法律。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与立法紧密结合。改革不是违法,是废法、修法和立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不适应的法要及时废除和修改完善,没有的法要及时立,做到立法和改革紧密配合协调运行。从中外历史的经验看,要保证新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法律规范下正常运行,就应及时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改革经验和做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把市场经济中带规律性的东西,尽可能先立法,避免出现立法滞后于改革需要,造成损失和混乱。(例如,到去年10月底,我国证券市场共发行各类有价证券10932亿元。上市公司达467家,上市总股本1024亿股,市价总值10084亿元。但是证券法还未出台,依法规范证券市场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对一时尚不具备条件的或尚在试验阶段的事情,可先制定政策或暂行条例,待条件成熟,再上升为国家法律。例如住房、养老、医疗制度等。改革为立法提供了内容和条件;立法将为改革方案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改革进入到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两种体制的并存,造成经济生活中存在一些漏洞,加上法制尚不健全,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和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走私诈骗和黄赌毒黑等。容忍这些现象长期存在会给改革事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应该看到,双轨并存是改革中难以避免的一个过程,但绝不能久拖不决。否则,就可能使腐败现象积重难返,法不治众,败坏风气,使大好形势毁于一旦。小平同志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前失败的危险。”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法制,要加快改革,尽量缩短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状态;要加快立法,确立市场竞争规则,规范人们行为准则,惩治违法犯罪现象,依法保护新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 (三)关于制度创新 我国正在建立的新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不同,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人类历史上尚没有的新的经济体制。它更能解放生产力,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更有活力,更有效率,也更公正。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市场制度、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都是从无到有。在立法上没有现成的模式,不能照抄照搬,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创新。 ——如市场主体。我国实行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就有一个如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规范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市场主体的问题,这是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我们把国营企业改为国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引入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其目的就是确立和规范公有制的主体。 ——如财产权制度。在法律上,财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用语,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确立和规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这又是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引入了法人的财产权的概念,其目的就是解决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拥有独立经营的法人财产权的关系问题。 ——如行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要通过行为。行为主要是投资行为和交易行为。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规则。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投资和交易,要有行为规范和比赛规则,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在我国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由于主体不同,其行为方面依据的法律与西方也有不同,这是又一个特征。如合同、契约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地位、利益的保护问题,最终消除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等,都要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