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能否顺利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取决于内部的经营管理,而关键在于其融资对象。向分散的小农户提供贷款,则坚持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只是一厢情愿;而只顾自身效益不管广大农户,则商业银行转轨不转向只是一句空话。割裂农业银行与农村、农业及农民的联系,难免堕入有名无实、让人循名责实的窘境。或则两面讨好,或则两败俱伤,只因缺乏衔接二者的中介实体。只有在商业银行与广大农户之间加上各种公司即现代化的企业,通过企业实现商业银行与农户的对接,才能使广大农户得到合理的融资服务,才能使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古老的农业社会也有信贷活动,但没有近代形式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平准均输、赈济赊贷、常平仓储、青苗预购,乃至各色高利盘剥,都与封闭的小农自然经济相联系,而与开放的商品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无缘。真正的商业银行出现,是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产业资本向借贷资本转化的产物。商业银行为商业企业融通短期票据,使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商业银行为工业企业垫支货币资本,在循环周转中实现二重支付和二重回流。从英格兰银行诞生起的三百年来,商业银行的发展始终与工商企业的发展同步。 把合作银行和专业银行纳入商业银行是极大的误解。历史的真实告诉我们:恰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性质与农户的生产状况格格不入,才有了互助性的合作银行与政策性的专业银行产生的必要。上世纪中叶的法国,商业银行与国家信贷既相联系又都发达,“全部现代金融业,全部银行业,都是和国家信贷极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但农民一方面“苦于粮价低落,另一方面又苦于赋税和抵押债务日益加重”,因为“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产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当葡萄等农作物连年遭灾而使农民陷入困境时,商业银行不仅不向农民提供贷款,却要加紧收回贷款。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与小农经营的风险性、固定性、薄利性实际,发生了剧烈的冲突。这才迫使法国由政府出面,组建农民自助互助的金融机构,包括地方信贷合作公司和地区金库。经过前后近百年的发展,资金实力不断壮大,才在满足农业自身需要的基础上,跻身于世界大型商业银行之林,成为今日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本世纪初的美国,家庭农场主向不设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不仅要付出10%的年息,还要加付10%的佣金,使农民无力承受。为此才由政府出面干预,资助成立农业信贷合作系统,调节并平抑了利率。70年代初,美国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有70%以上是设在农村的小银行。以后的几次农业危机,在堪萨斯州、依阿华州、密苏里州等农业区,都有不少小商业银行陷于破产,80年代中期,美国传媒仍有乡村银行破产的报导。世纪初的日本农民生活在封建地租与高利贷的盘剥之下,侵华战争失败后,日本实行了农地改革,但自耕农仍然得不到商业银行的贷款。为此才由政府协办合作金融(农业信用组合,农林中央金库),充实政府金融(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即便合作金融有了剩余资金,一般也仅转存于本具信联,或用于同业拆放,供系统内调剂使用,而较少用于外向的商业性经营。迄今日本由大型财团组建的商业银行,即便业务遍及海内外,对广大小农户而言依然高不可攀。 为了把众多农户纳入融资对象,早在商业银行问世之前,11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已经作了有效的尝试并名垂史册。通称“青苗法”的与农产品预购相结合的政府信贷,是与“保甲法”相辅而行的。十来户人家以信用相互担保为“保”,保内甲、乙、丙诸户牵头承借承还者为“甲”。明代甚至实行过农户集中劳动,“令民每村置一鼓,凡遇农种时月,清晨鸣鼓集众,鼓鸣皆会田所,及时力田。其怠惰者,里老督责之。”(《明太祖实录》)当马克思指出法国农民“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时候,本意是想用开放的市场交换替代封闭的行政辖属,但到1932年的苏联,却反其道而行之,把广大农民强制塞入集体农庄的行政“袋”中,使农民与市场的直接联系完全切断。当时布哈林曾持不同见解:“一百具木犁摆在一起并不就是拖拉机”;“我们需要供应合作、销售合作和信用合作。集体农庄是可以的,但不是合作化的康庄大道”。这种见解未被采纳。苏联的国家银行供应集体农庄资金而不顾效益,以至在1965年有1.2亿卢布的预购定金债务被迫延期,20.1亿卢布呆滞贷款(主要由收购农机站设备形成)宣布豁免;1977年有40亿卢布债务延期,有73亿卢布呆滞贷款宣布豁免;1983年有110亿卢布债务延期,有97亿卢布呆滞贷款宣布豁免。大量债务的延期或豁免未能挽回集体农庄的颓败,而不顾自身效益的国家银行所实施的不过是赔钱“政策”。 共和国成立之前,根据地政权只能发放少量的贷款,“以贷给生产资料为主,必须有借有还,严格区别于救济性质的赈款”(《毛泽东选集·1948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银行对农户实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银行为人民公社提供了大量资金。1958年一度实行“两放(人员、资金),三统(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的管理),一包(财政任务)”,基层银行交给人民公社,商业银行不复存在,为此才有了20年后的拨乱反正举措,才进一步提出“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 但是,把国营专业银行办成国有商业银行,只是经营内容的变动;把人民公社社员改为市场独立法人,却是经济实体的改革。农户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农村改革,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邓小平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有商业银行却难以像国营专业银行那样对农民提供贷款,因为从保甲到集体农庄到人民公社的政经合一组织已不复存在,又缺乏政经分开而又能充当中介的替代物,乡财政和村委会越俎代庖没有合法性。于是国有商业银行便把农户这一块推向政策性银行与合作社;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面界定较窄,合作社与银行脱钩后资金拮据,合作银行成立不易,各色互助储金会与合作基金会褒贬不一,使广大农户的必要融资陷入窘境;而名为农业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也主要是农村乡企、供销等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