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九七年以后香港设计的政治体制届时开始运行,香港政治体制将要发生历史性的转变。当然,现行的政治体制在九七年以后也会以某种方式发挥其影响,因此,全面认识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把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的政治体制的实质,比较和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历史联系,对香港九·七以后政治体制正常有序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架构和特色 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模式来源于英国,在形式上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港督是香港政府的首脑,港督下设六大机构,形成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一是以布政司为首的行政管理机构;二是以财政司为首经济管理机构;三是以律政司为首的刑事检控机关;四是处理政治、外交事务的政治顾问办事处;五是总督的行政监察机关,——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六是政府的财政监督机关——核数署。香港的立法机关为立法局。立法局议员由委任和间接选举产生。到一九九一年,立法局又增加了直接选举产生议员的方式。一九九一年九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立法局议员60名,其中官守议员3名,委任议员18名,功能组别选举产生的21名,直选议员18名。立法局的主要职权为:(1)制定法律;(2)控制公共开支;(3)监督行政。但实际上立法局的立法职能相当薄弱。立法局行使其职权受诸多方面的限制。一是立法局自身的限制,即由于立法局议员专业知识的局限,很少能提出方案,付诸立法,因此港府的主要政策,一般由政府部门提出,经行政局讨论同意,草拟成法律条文后交由立法局审议;二是来自宗主国的限制。英国国会可以直接为香港立法,英国政府可以通过皇室特为香港制订法律,同时也可以对香港立法局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三是香港宪政对立法局职能行使的限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是英国的组成部分。因此,从法理上讲,香港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政治法律地位,它无权制定任何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件。英国对香港的统治是通过英国皇室会同枢密院颁布一系列敕令来实施的。全面规定现代香港香港政治制度结构及运作方式的是英国于一九一七年二月发布、同年四月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公布生效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文件在以后又有多次修订)。立法局是依据《英皇制诰》而设立的。从法律地位上讲,它只是协助港督制订法律的机构。香港的司法机构,主要由各级法院组成。较低级的司法机关如裁判司署,较高级的法院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香港现行司法体制中最高上诉法院是设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院的职能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法院在应用法律的同时,可解释法律。法院是唯一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机关。 香港政治体制模式来自英国,但又与其不尽相同,这种不同最明显地表现在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关系上。 首先,港督是行政局主席,港督的一切重要决策均是港督会同行政局制定的,即港督咨询行政局意见后,方交立法局辩论,进而成为法律;其次港督亦是立法局主席,主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通过的法令须经港督签署同意方能生效。遇到紧急情况时,港督有不经立法局而独自立法的权力。而且,在一九九二年以前,立法局议员主要实行委任制,官守议员和委任议员占据立法局大部分议席。因而港督操纵了立法局的大多数,对立法事宜拥有最终否决权。立法局议员主要通过委任和间接选举产生,因此,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它们不可能代表民意,反映民意,这样香港立法局对港督及行政机构的制约力量不大。实质上,香港立法局的运作特点是“审”而非“立”。 与立法机构相比,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程度上要强一点。香港实行独立的司法制度,港督一般不干预法院的司法权,司法人员在执行审判权时,受到免受起诉的保护。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工作时,不受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影响。因此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对法律负责,而非对港督负责。但是,香港法院仅仅是解释法律、监督执法和审判的部门,它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不可因某一法律文件与宪制文件发生矛盾而判其无效。从各级各类法院法管的任职和免职上也可以反映出司法机构较之立法机构有较大独立性。首席按察司是香港法院首长。首席按察司、上诉庭按察司和高等法院按察司均由港督根据伦敦的旨意任命。其余各级法官由港督根据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任命。一经任命,即具独立性,在任期内,不会被辞退。但是,港督作为英皇的代表,可以运用权力对法院定罪的人进行赦免和减刑,并可透过律政司对量刑过轻的案犯提出重审或加重刑罚。 总之,就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者关系而言,很明显地是以港督为首的行政系统处于主导地位,立法和司法系统均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系统。 香港政治体制的另一个颇具特色的组织部分就是建立了庞大的咨询网络。从上一特点我们知道,港府权力集中在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上,其体制是一个专制的、权力来源于外力的殖民地体制。然而香港又是一个国际性大城市,这就需要一个开放的社会形态和现代文明相适应,因而造成了专制与民主的矛盾。专制是由香港殖民体制造成的,是先天缺陷。这种专制使得港府无法代表民意,民意亦无法监督政府。香港社会由于历史、政治地理的因素,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港府若想香港能“长治久安”及在稳定的环境中发展,就必须减低其政治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民主的气氛,增强政府的民意色彩。一方面疏导香港社会的不满情绪,缓和专制与民主这一不可协调的矛盾;另一方面,减以外界及国际社会的批评。为此,在不影响英国殖民统治对香港的控制的前提下,港府建立了一个庞大的行政咨询系统,以帮助政府决策。这一系统由400多个机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