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主义革命铲除了传统的权力结构,但却并没有改变农民政治的基本问题:收成是如何分割的。虽然革命将地主从历史舞台上赶了下去,但国家及其代理机构成了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对谷物的要求者。国家以史无前例的程度指导谷物的分割,这就使国家处于一种与农民直接发生矛盾的位置。在革命之前,谷物主要是依据阶级关系的背景进行分割的,而在革命之后,则主要是依据日益密切的国家—社会关系的背景分割的。 在大部分农业政体中,国家都只是从农业中抽税,并不干预地方的谷物分配。剩余的粮食是可以以货币为中介进行买卖的商品。在许多社会主义的中央计划经济中,配给取代了市场,金钱的作用受到严格限制。国家成为粮食的垄断者,它对粮食进行征购,然后进行配给,调节粮食的价格,控制耕作的模式,强行确定产出的目标,并将抽取到的粮食直接用来供应城市和支持工业发展。由于要进行雄心勃勃的工业化、以及向城市人口提供福利,对谷物的需求就显得更为迫切。这就使国家与农民以及地方领导人经常发生矛盾,尽管这种矛盾是以较为温和的形式存在的。 要征购足够的粮食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共产主义国家是在农民的支持下获得权力的。如果不借助沉重的税收,其革命性的特征就会限制其获取谷物。在中国,共产党制定出了一套详尽的规则以达到这样的一个目标,即从表面上说是征购农业中的“剩余产品”,但实际上却是以剥夺农村的方式来支持工业的增长。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以前存在的各种理解共产主义国家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模式主要是关注国家或社会各自的自主性、或各自的相对强度。集权主义的模式不承认市民社会具有影响国家行动的能力。它强调的是共产党的绝对权力,以及党进行动员和控制的努力,这就阻碍了公民影响精英、影响政策执行以及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公民被看作是原子化的、消极的、在政治上是冷漠的。 与此相反,利益群体模式则为共产主义政治描绘了一种复杂的图象,这种模式认为,各种可以辨认的群体影响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在斯大林去世之后,就更是如此。按照后一种模式,国家实际上是一个不同的群体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舞台,这种形象很近似于多元主义的国家。有些学者曾经使用像“制度多元主义”这样的术语来对这种体制进行描述,在这种观点看来,在这种体制中,各种利益群体,特别是官员精英,影响着政策的制定过程。研究中国政治的学者也采纳了这种模式,他们致力于研究群众群体——比如工人、学生和农民——是如何参与政治的。 而我的研究与前两种模式不同,我的关注点不是探讨国家或社会的相对强度,而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方式。我的研究是以下述观点为前提的,这种观点就是,在共产主义体制中,国家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是有区别的,每一方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但我并不认为,个人在追求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并不一定像多元主义的社会中那样是以群体的形式从事自己的行动,也不一定使用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 在集体农业中,如果人们采取集体的行动,也大半是在地方的公司性群体中发生这种集体行动,而不是以职业或阶级为基础从事这种集体运动,这种地方的公司性群体是在集体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在中国,这种公司性群体就是村庄,农民就是在这里从事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村庄处在国家与社会的交叉点上,但它既不能被还原为国家,也不能被还原为社会。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者,它的利益既不同于国家的利益,也不同于构成村庄的个体成员的利益。地方的独有的特点、地方特有的利益、以及对村庄资源的要求,所有这些因素使村庄成为一个社区。正是在这里,国家与社会相遇了;也正是在这里,政治活动发生了。在这里,人们可以看到国家的调控是如何形塑政治策略和行动的,国家的指令是如何被人们所回避、扭曲和蔑视的。也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我的研究中,我对国家制定政策的能力与国家执行政策的能力进行了区分。相对而言,共产主义国家显然属于最强有力的、最具有自主性的政治行动者,但它执行政策的能力并不一定有制定政策的能力强,或有它所希望的那样强。“国家”这个词通常指的是中央政府及其管理者,但在基层国家是由它的代理机构来代表的——但地方干部同时也对他们所代表的集体以及他们自己的利益负责——这种代理机构是一种独特的实体,他们的利益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并不完全是一样的,有时甚至是与中央政府的利益相矛盾的。 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并创造出特有的政治与经济环境,而地方的政治行动者则必须在这个环境中进行运作,但由于国家控制体制的性质,在实际上,其政府的实际影响力是极为有限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界定什么是合法行动的边界上。在村庄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通过人来体现的,这些人承担着干部的角色,他们负责向农民解释国家的意志。国家与社会中的不同行动者在他们追求他们的利益时所发生的互动,就构成了乡村政治。 自1949年以来,农村已经经历了几次重要的重组,因此有必要对“村庄”这个术语进一步加以澄清。在集体化的过程中,人类学家所谓的“自然村”已经被淹没了。到50年代的后期,自然村已经成为规模更大的公社的一部分,农民则被组合到公社之中,这种状况一直到80年代初才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大部分地区,自然村成为一个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是公社行政机构的第二级组织。而每个生产大队又划分成若干个生产小队,这种生产小队则是人民公社的最基层单位。随着家庭农业的恢复,自然村再一次成为一个行政单位,被命名为“村”,属于行政机构的最基层单位。生产小队则被淘汰了,在有的地方被更名为“村小组”,在另外一些地方干脆就消失了。在大部分地区,公社则成为乡或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