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农村地区差距却有所扩大。从1990年到1994年各省农村人均社会总产值的平均差距由41.7%扩大到53.2%,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差距由20.8%扩大到27.3%;东中西三大地带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58∶1.13∶1扩大到1.87∶1.23∶1。 农村发展差距不仅表现为产业结构的差距,同时也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差距。不同产业适用于不同的经营方式,所以产业的差距会表现为经营方式和经济体制的差距。反过来,经营方式和经济体制的不同,导致资源组织方式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在不同产业的资源组织和生产活动中,具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进一步促成产业结构的差异。 一、农村经营体制的差距 农村发展的体制差距首先反映在农村经营方式的不同上。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农民家庭经营,另一类是企业经营。家庭经营的主要领域是农业,而企业经营的领域主要是非农领域。不同的经营形式在农民收入中反映为不同的收入形式,即家庭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既包括农民在从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工资收入,又包括一些劳务收入和从事其他非生产性活动所获收入,但从总体上讲劳动报酬主要是从企业经营中所获得的收入。在集体企业经营中还有一部分利润以转移性收入的形式,形成农民家庭收入。 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差距中,劳动报酬和转移性收入差距相对较大,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差距相对较小。1994年全国各地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的差距平均只有20.75%,而劳动报酬的平均差距为65.53%,转移性收入差距为44.96%。从平均差距的绝对数来看,劳动报酬为161.82元,家庭经营收入为182.97元,转移性收入为21.39元。劳动报酬的差距与家庭经营收入的差距相差不多,1994年东中西三大地带农民人均劳动报酬收入之比为3.65∶1.28∶1,而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之比为1.58∶1.27∶1。越是高收入地区劳动报酬收入的比重越高,在高收入地区劳动报酬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为32.1%,而中上收入、中下收入和低收入地区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6.3%、18.0%和12.9%。四个收入组人均劳动报酬收入之比为5.83∶1.94∶1.76∶1,而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之比为1.8∶1.5∶1.2∶1。就收入结构而言,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的平均差异要大大高于家庭经营收入,1994年前者为34.1%,而后者仅为10.0%。 从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来看,在引起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在减少,1990年时东西部之间农民人均收入差距57.6%是由家庭经营收入差异所造成,1994年这一比例降到了51.5%。1990年农民收入差距33.78%是由集体经营收入差异所引起,而1994年农民仅劳动报酬的差异就占到其收入差距的44.16%。 二、农村组织状况的差距 农村组织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农村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发展的程度如何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而村组织是否健全,是否有号召力,是否能够带动广大农民发展经济,最重要的要看村级经济的发展程度。村级经济发展的好,双层经营体制一般就比较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就有实力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农民的家庭经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农村各种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就有更坚实的基础。同时村级经济的发展,还会使广大农民从村级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惠,抑制农民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有利于农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与农民家庭收入的差异相比,我国各地区村级经济的差距更大。1994年东中西三大地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87∶1.23∶1,而村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3.99∶1.76∶1。1994年东部地带村均收入比上年增加6.4万元,中部增加3.3万元,西部增加1.1万元。从差距扩大程度上看,1992年东部与西部村均收入比为3∶1,1994年已达到4∶1。1994年全国有21.3%的村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而西部地带这一比例达60.5%。北京市村均收入达到142万元,甘肃、青海等省只有3万多元。 从全国总体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村级收入主要依靠自身的各种经营,不发达地区村级收入则依赖于从农户收取。1994年,东、中、西各经济地带村级收入中来自于集体经济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53.4%、39.5%和29%,来自农户和联户上交的部分所占比例则分别为19.1%、44.4%和47.8%,东部地区村级向农户提取的收入已不足总体的2/5,而西部地区村级收入的近半数仍需靠从农户和联户提取。 由于发达地区村级收入使用的重点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而不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维护村级组织的日常开支,因此,村级经济发展的差距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94年东、中、西各经济地带生产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56.7%、43.7%和39.2%,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所占比例则分别为29.8%、45%和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