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0X(2019)03-0123-07 作为数字媒体时代“新兴”的艺术形式,微电影近几年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中国,可谓“微”风四起,“微”震天下。作为微文化的又一典型代表,“微电影”获得关注和命名后锋芒初显、发展迅猛,引发了又一轮创作和收观狂潮:各门户网站用微电影(视频)广告代替了以图片和文字为内容组成的传统广告方式;各视频网站自制微电影吸引眼球,①在微电影片头插播广告来创造新的利益点;众多的影视制作机构甚至连电视台也不甘落后,纷纷投资摄制、播放微电影;②各种微电影大赛此起彼伏,而政府的宣传部门也加入进来为微电影推波助澜……众多力量都在抢夺话语诉说权,形成众声喧哗的热闹局面。微电影从“草根阶层”登上大雅之堂,形成新媒体时代新的“注意力经济”,俨然已是时代的新贵。各级政府重视,企事业单位青睐,影视专业人员偏爱,无数的民间爱好者热血沸腾,纷纷操戈一试身手,难以计数的作品被创作出来,又在网络上爆炸式地被观看、评说、复制和传播。甚至在2014年10月就有媒体报道,其时国内微电影产业总值已达到700亿,年产量达2万部。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微电影的命名在学界却还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这是微电影创作和研究中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在争鸣中被明确下来,才有利于微电影的创作和宣传。就当代中国微电影的界定而言,因为创作呈现“枝杈”交错、“野草”频生的状态,故命名上也很杂乱,如微故事片、微视频、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视频、新媒体短片、新媒体电影、手机微电影、短电影、短片电影、电影短片、草根视频等名目纷繁、众说纷纭,最终“微电影”一说得到创作界和评论界广泛的认同。但就“微电影”这一命名,也一直以来饱受非议,因为有人认为其有名不副实之嫌。 一、命名之争 对于微电影命名的争议,大体有以下几种声音,先进行如下辨析。 偏执者认为:“将微电影以商业定制的模式加以应用,其实质上就相当于加长版的广告。”③香港毕明直称:“有种广告形式,现称‘微电影’。”④著名导演王小帅直言:“什么微电影,就是广告,没有电影两个字,谁会关心它的存在,它就是一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⑤还有研究者认为,“微电影虽然看起来像故事片,但却与传统电影、电视有非常大的不同。它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向你传达着某个产品或者品牌的信息”“纵观当前活跃在社交网络中的微电影,它更多地像是电影与广告的跨界结合,因此也就更像是一部拍得像电影的高级广告”,并举例说,微电影从它出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其广告气质。因为微电影正式登陆新媒体以来,其产生的原动力即为广告。如佳能的《Leave Me》,凯迪拉克的《一触即发》《66号公路》,oppo的《Find Me》等。而《你能型》《坚韧·勇敢·爱》《回家》《改变世界的第四个苹果》等微电影严格意义上就是潘婷、大众银行、三菱汽车、英特尔公司精心制作的商业大片;《一触即发》中不管场面何等宏大,剧情何等惊险,但本质上依然是凯迪拉克的惊艳“表演”;此外,优酷的“11度青春系列”的投资商是雪佛兰汽车,新浪的“四夜奇谭”系列的投资商是三星集团……有人认为:“微电影最终只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成为广告长片;二是,成为文艺青年的习作阵地。”⑥甚至有人说微电影实际上就是广告的高级形式。 对于这种把微电影等同于广告微电影的观点,我以为其有以偏概全之嫌。从当下的创作实际来看,显然,广告微电影只是微电影中投资较大、制作精良的一个类型,与不可计数的“草根创作”比起来,它只是“少数派。”与“广告微电影”可以并行的其他类型至少还有艺术微电影、宣教微电影、科普微电影等。以上这些说法是用部分类型指代整体,因此这种命名显然是片面和武断的。 怀疑者认为:“从相对严格的学术意义上来说,将目前所有被称为‘微电影’的那些视频内容归入电影的范畴,其实是很有问题的,至少是值得商榷的”。⑦早在2012年,香港著名电影批评家列孚先生就认为:“暂时看来微电影和电影根本没关系。或者说微电影只能算是视频,很多技术条件根本达不到电影的标准和专业要求。我们所谈的电影是一种工业,无论是灯光、摄影、布景还是造型,等等,电影本身有个系统,不是简单拿着DVD就能拍出来的。电影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微电影只是这几年才出现的产物,微电影至今尚未成为工业。”⑧也有人认为:“‘微电影’不过是一个泡沫概念,网络时代的过渡产品,一个‘旧瓶装新酒’的伪概念。”“是3G手机、PSP、移动电视、楼宇影视等各种新媒体技术抬出了‘微电影’,门户网站加微博成了微电影传播的主要途径。”“如果一定要界定‘微电影’的话,那么播放平台的不同就成了区分这一概念的唯一条件,在电影院放的是电影,在电视上放的是电视电影,微电影则是特指专为网络制作、只在网络平台上播放的故事短片。”⑨这些怀疑是应该的,也是有理由的,如果将以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制作的电影与水准参差不齐的微电影相比较,自然会得出“微电影非电影”的结论。但是我认为制作水准的高低和影片本身质量的好坏不能作为评定一部作品是否电影的标准,其标准只能看构成要素。而且将其预设为一个“泡沫概念”和“伪概念”,显然太过主观;是否“泡沫”,只有尘埃落定之后才能定论,也只有时间能回答这个问题;当下就给出这种论断,显然为时尚早,也显得急躁。但其提出的微电影的“网络平台播放”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赞成者认为,在新媒体语境下,微电影具有微时、微成本、微制作、微容量、微平台、微消费的特点,同时兼具网络性、专业性和媒介的开放性、交互性、民间性,这不仅使得微电影这一概念更具时代内涵,也体现出数字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契合了新媒体时代碎片化影像消费的特点,也体现了微电影主体架构的作者个体化民间表达倾向。(10)这里,其特征概括得很清楚,但就成本、制作、容量(长度)而言,到底“微”到什么程度,有点语焉不详、界定不清,在研究中让人进退失据、如堕雾中。而且,其“专业性”的论断也有点不恰当,因为“草根们”创作的微电影,大多数是以“不专业”——达不到影院电影的专业(行业)标准为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