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要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坚定不移地实施军民融合战略,发挥其连接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的纽带作用。军民融合战略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统一的高度指导方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并写进党章,目前我国正站在军民初步融合过渡到深度融合的转角,[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建设一批军民融合示范区”的要求。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作为深化军民融合的试点,是新时代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的主要落脚点,[2]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可以更好地发掘地方特色以及充分利用空间区位便利,同时创新示范区作为各种创新元素的集聚区可以发挥正外部性、拓宽筹融资渠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功效,实现以点带面的提升。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有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2009年至今,共分7批次,设立了32个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二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2018年3月2日,在十九届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印发了《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首批创新示范区名单。但目前文件仍处于保密阶段,建设的具体内容无从获悉。经过中央及地方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引,我国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显示出稳中求进的趋势,[3]但集聚效应不明显、定位不清晰以及产学研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在于建设初期没有形成一整套功能定位、组织保障以及服务体系的宏观总体设计。[4]军民融合示范基地作为国家军民一体化战略的先行者,通过研究其建设运行所存在的问题,帮助理清今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具体运行机理,协调运行主体,以建立政府主导、需求对接、市场牵引、军民深度融合的运转系统。[5] 军民融合产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另外国情不同各国对军民融合的提法和术语也不尽相同,[6]因此,可以收集到国外的军民融合研究材料较少。我国对于军民融合的研究起步较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概念的提出更是近几年的事,关于创新示范区的文献也是寥寥。李强(2017)指出,我国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方略,同时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还不完善,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7]冯媛(2016)通过探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发达国家军民融合期间构建的机理,指出我国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建设落后于实践,无法匹配军民融合进一步深化的法律法规需求。[8]胡勇(2017)指出我国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存在军民互动性差、军工企业危机意识不强、人才匮乏等问题,但并未提出针对性的建议。[9]严剑峰(2014)从创新系统视角分析了国防需求、市场需求以及科技探索三种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系统的动力机制。[10]薛亚(2009)指出,必须通过深入探讨、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建立军民融合示范区发展的工业系统,确保发挥军民融合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影响作用。[11]Lavallee(2006)分析了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中市场驱动的商业逻辑,即示范区运行应以市场需求为落脚点,在供需系统中实现高效对接。[12] 目前,军民融合示范区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示范区建设的实践问题上,但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无法为具体操作指明方向。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探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包含政府、军工部门、民用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军民共用信息平台、军民共建技术创新平台、高校与科研机构等,是一个集产业链、同业单位和支撑服务平台为一体的系统。当前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已经取得很好的成效,总产值超千亿元的基地不断增多,大大带动了区域的经济、科技、人才、教育和就业协同发展。尽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通过理论和实践调查,发现军民融合示范基地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关于基地问题研究对于探讨未来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运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军民融合示范基地运行动力不足 军民融合示范基地表现欠佳主要是由于基地运行的动力缺失、活力不足,融不起来,深不下去。[13]企业为了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的基础设施入驻基地,但进入基地后只是空间上的集中,实际的关联度并不高,尚未构建起专业化的分工网络,[14]并未产生集聚效应。长久以来,军工企业一直垄断武器装备生产,军品有国家订货,计划管理,保证利润,无市场风险特征。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市场,必定导致竞争加剧,使他们因垄断获得的既得利益受损。尽管军民融合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军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以此获得持续的长期利益,但鉴于长远利益的不确定性,既得利益显得更有吸引力。考虑到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行业存在较高的制度壁垒、严格的法律法规以及森严的体制障碍,即使民营企业有创新动力,也无法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示范基地内军转民和民参军的动力缺失,基地有效运行受阻。 2.军民融合示范基地主体缺乏信任 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内主体彼此相互联系构成了网络型组织,信任是网络型组织的基本运行要求。[15]基地内主体凭借一系列的契约和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根据博弈论和契约理论可知企业是否违背契约取决于违背契约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一旦有利可图,则契约就有可能被撕毁。军品企业和民品企业早期因为制度的原因对彼此的运作模式、产品细节、管理机制知之甚少,军民品企业在产品质量、合作周期上都存在着分歧。军企对基地内缺少“军工四证”但具有高技术的企业在军事保密方面缺少信任,高技术企业在以技术参与合作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最终归属不明确;[16]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涉及基地内各个主体,主体间利益分配机制的制定能否兼顾各方成为能否建立信任、顺利合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