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8)06-0069-06 一、职业教育治理的内涵阐释与现实表征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统治”(Rule),也不同于“行政”(Administration)或“管理”(Management)。尽管如此,要对“治理”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仍然比较困难。国外学者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1]我国学者俞可平对“治理”和“统治”进行了阐述:“治理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2]“治理”与“统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统治的权威主体是单一的,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权威主体是多元的,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3](P2)。 在众多“治理”的概念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所下的定义受到普遍认可,即“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认为治理的特征在于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P46)。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是一种民主治理,强调参与性与多中心性,它意味着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甚至包括私人机构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事务主体,正在以多元共治的模式承担着管理责任,内含着民主、参与、协商、分权、责任、人权、平等、合作等诸多价值,并成为政府职能变革的重要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治理是针对公共领域改革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一种理论和实践上的回应,是政府与社会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用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需要,以及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化管理过程。治理的本意是服务,其特征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管理结构的改进与变革,即由传统的单一的政府管理主体转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与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发挥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管理的巨大优势。这意味着治理主体之间不再是“管制”模式下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其二,治理模式的多样化,是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演化出的特征,即在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合作中形成“治理网络”(Government Networks),并通过协商、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而生成相对有效的、针对具体问题的治理模式。 就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而言,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治理机制的复合化,形成由政府、市场主体和职业院校三大方面共同构成的具有合作互补关系的复合化的职业教育治理机制。这种从“多元化”“准市场化”的角度对职业教育治理问题的探讨,在理论上深化了传统的政府“家长式”一元治理的研究,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同时,这种复合化的治理机制也要求政府的治理方式必须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并且要求政府树立依法治教、服务职业院校的观念。正如卡蓝默(Pierre Calame)所言:“多元共治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制度中轴,成为人们思想和行动自由的保证,成为维护社会性、调和共同利益的标准方式;多中心治理已经成为承认文化和传统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同时使其参与整个社会的基本政治空间。”[5])P9) 循着这一思路,在我国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治理及其治理模式应改变传统的政府作为职业教育垄断者的单主体治理模式,逐渐转向新型的政府、市场主体和职业院校三维框架下的多主体治理模式。唯其如此,职业教育才能真正获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易言之,职业教育治理就是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其他职业教育相关利益主体的多元协调共振,以创新职业教育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增加经费投入、促进校企合作共赢和助推“管办评分离”目标的实现,从而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和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既然如此,那么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现状到底如何?或者说,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以及非营利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形成了协调共振的治理局面,是否达到了多元共治的目标?为深刻把握这些问题,笔者尝试从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角度对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现状予以考察和分析,试图窥探职业教育治理的推进现状。 社会力量主要是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我国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资源共享、资源分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其方式主要是政府通过政策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并以此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6]。当前,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使得职业院校不再囿于职业院校之间的合作,而是形成了跨组织、跨部门的联合,打破了不同性质组织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与效益。比如,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就初步形成了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促进了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融合。其中,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社会力量,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投入资本、技术师资、实训岗位、设备、企业文化等要素资源,不但对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提高学生能力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革新、员工素质提高、企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提供了服务支撑。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治理还表现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逐渐参与到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环节中来,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例如,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受教育者技术能力的评定、教学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政府逐渐吸收各类办学主体的共同参与,以此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接受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