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就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了九条具体意见。2018年9月25~28日,习近平在东北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期间再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并把“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首要要求。这说明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已从宏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层面深入到微观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层面。 但是,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人们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认识还存在较大的误区,往往把“企业混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为一谈,将“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国有企业的专利,尚未对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给予应有的关注,更没有超越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混合形式从根本上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和精髓,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红利远未得到充分释放。 同时,企业是资源配置的社会建构。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不同不仅是区分不同经济体制的核心标志,而且也必然给资源配置所建构的企业打上清晰的社会制度的烙印,从而彰显不同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鲜明特色。虽然在宏观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话语体系和四个自信已基本确立,但是深入到微观企业层面,中国特色企业理论和企业制度却尚未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话语权缺乏坚实的微观基础,也亟待夯实。 一、不能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企业混合所有制混为一谈 混合所有制是伴随着“公有制”与“私有制”、“政府”与“市场”的分歧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而这也一直是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并成为划分经济学理论流派的“分水岭”。以斯密为代表的自由放任主义坚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调节,无需政府干预。凯恩斯则认为“看不见的手”也会失灵,必须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干预。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不论是纯粹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还是纯粹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都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前者容易导致“市场失灵”,而后者则容易导致“政府失灵”。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革带来了一系列更为严重的问题,倡导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再次引发了经济学界的关注。托马斯·皮克迪[1]指出:摒弃政府调节的新自由主义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反倒是重视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盛行时期有关国家的收入不平等才没有进一步扩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也认为,完全的自由放任与社会不平等的扩大有着必然的联系。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指出: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共的,公共财产制度本身是一种排他性私有产权的形式——只是私有财产权利不应该被等同于个人产权。 关于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不论是改革开放之前,还是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理论和实践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这是我国由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逐步调整到目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尽管我国在经济理论上也受到了西方经济思潮的影响,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理论和改革实践中都取得了主导地位,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话语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后,持“市场决定论”的国内外新自由主义者纷纷用新自由主义理论对此进行错误解读。对此,程恩富[3][4]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分清两种市场决定性作用论”,指出两种决定论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为:“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规划配置作用在功能上的良性互补、在效应上的协同和在机制上的背反。洪银兴[5][6]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其话语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尤其是《资本论》提供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创新的话语体系;三是批判地吸收世界成熟的经济学理论。卫兴华[7]、顾海良[8]、胡培兆[9]、逄锦聚[10]、韩宝江等[11]都对此进行了论述。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话语体系和实践成功的充分肯定。 我国从1993年发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概括总结,更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理性选择。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非一回事。前者属于宏观经济体制的范畴,而后者则属于微观企业制度的范畴。黄速建[12]认为混合所有制指从企业的产权结构而言,除了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成分,还有其他的非公有制成分,形成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状况。李维安[13]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要不存在所有权歧视,天然就是混合所有制。王竹泉等[14]指出多种形态资本的所有者共同享有企业所有权才是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真正要义,仅把混合所有制理解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是片面的,会严重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应用范围。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资本管理。綦好东等[15]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宏观上体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成分共存的经济形态,在微观上则表现为由不同性质产权主体构成的企业经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