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篇章,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世界。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全方位的,出版业作为意识形态性的重要阵地,虽然其改革的步骤、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也在不断进行自身的体制机制改革,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出版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改革开放40年来出版体制改革所要着力解决的四大问题进行梳理和论述。 一、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出版领域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因此,出版领域的计划色彩更浓,从编辑、出版、印刷、发行上下游的产业链分工,到不同出版社的出书范围的“专业分工”,从出书规模、图书定价、发行折扣到纸张供应、印刷工价、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无不具有鲜明的计划色彩。由此而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出书难、卖书难、买书难,出书周期长、效率低下,供求关系严重脱节,短缺经济色彩明显。出版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尽快改变图书短缺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对图书这一重要精神食粮的强烈需求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通过发挥市场作用解决供求脱节问题 过去从出版社到读者经过了很多环节,在供求之间形成了壁垒,用当时的流行语叫作“隔山买牛”,从而形成读者买书难、出版社卖书难的局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创造读者与出版社直接见面的机会,打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壁垒。全国书市、图书订货会或交易会、开架售书等等应运而生。1980年首届全国书市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1986年由国家出版局主办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国图书展览”在京举办,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出版局(版权局)等主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BIBF)在京举办,由此形成了中国图书出版界三大供需见面盛会: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北京图书订货会和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除了这三大图书交易会外,还有各种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图书交易会、展会、书市等等。此外,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图书门店改变了过去的闭架售书模式,逐步开始推行开架售书,到了80年代中期全国零售图书门店全部实行了开架售书,消除了图书与读者的“最后一米”屏障。 (二)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出版价格制度改革 随着80年代初的物价改革,纸张、油墨、装帧材料、印刷设备等价格都放开了,图书成本大幅度提高,但图书定价却还停留在1973年的水平,图书的价值和价格严重背离。在此情况下,1984年文化部报请中央批准出台了《关于调整图书定价的通知》。这次价格改革改变了过去由中央集中管理价格的制度,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同时提出了三条原则要求:一是出版社要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二是定价标准要兼顾出版社和读者利益;三是要根据图书内容、读者对象、成本费用和发行量多少等因素考虑适当地分类定价。为了解决学术著作、科技图书印数低、销量少、亏损多的状况,1987—1988年期间新闻出版署对图书价格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除了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外,一般图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采取控制定价利润率的办法定价,将图书利润率控制在5%~10%的幅度内;将学术著作、科技图书等图书的定价权下放到出版社,由出版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价格。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知》,对图书定价制度进行第三次改革:除教材、课本和教科书,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定价纳入国家管理范围外,其他图书的价格由出版单位自行制定定价标准;同时,要求新闻出版和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对书刊价格的宏观管理,保持图书价格的相对稳定。2001年,国家又进一步对中小学教材价格做出规定: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出版发行机构竞标产生。教材基准价按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教材定价权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教材价格政策文件,至此,图书价格基本上交由市场由生产单位自行决定。 在对图书价格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对销售折扣、稿酬制度等进行了改革。1991年8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指出,国家规定的包销以外的图书,出版社、发货店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折扣(或批量折扣)。这实际上放开了发行折扣,按照市场和供求双方合同进行折扣管理。在稿酬制度方面,1980年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规定出版社应对作者支付稿酬,稿酬的支付按照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基本稿酬标准,对印数稿酬实行优质优价,提高印数稿酬比例,从而有利于促进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出版。1985年,文化部颁发了《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提出对美术作品的稿酬,根据作品的质量高低、难易程度付给作者适当稿酬。1990年,国家版权局颁发了《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基本稿酬标准。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贯彻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酬的原则;二是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作者与出版者可以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标准;三是增加“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并适当提高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标准;四是根据教材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作品的具体情况,对出版此类作品的付酬方式做了特殊规定等。2013年,国家版权局又颁布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报酬支付办法》,对教科书使用作品的稿酬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随着对优质出版资源以及优质作者的竞争加剧,稿酬越来越依据作者与出版社的合同约定,国家对稿酬基本上不进行干预,稿酬标准以及支付方式主要依据市场来选择。 (三)培育和完善出版物市场体系 出版物市场体系的培育从改革发行流通体制开始。1982年,文化部《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一主三多一少”(以新华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购销形式,减少流通环节)的发行改革思路,打破了长期以来新华书店独家发行垄断的局面,拓展了图书流通渠道。1984年,文化部转发全国新华书店会议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新华书店经营体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改革流通体制,实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1988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发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开放式的效率高的充满活力的图书发行体制,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搞活购销机制。《意见》还第一次提出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问题,打破多年形成的条块分割、区域封锁和行政限制。1994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新华书店城市发行工作研讨会上,与会代表第一次提出要依法管理图书市场,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图书市场体系。1996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图书市场网络体系,推行多种购销形式,建立新型购销关系等。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与商务部又分别于2011年、2016年两次修订)在“总则”中都强调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2016年修订版提法改为“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先后对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开放了图书批发资质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