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核心要义是促进产业、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全过程融合发展。打破企业与学校、生产与教学间的壁垒,密切彼此关系,对接彼此需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和升华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验和模式,系统总结了我国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领域的实践经验。因此,梳理改革开放40年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变迁,厘清“产”与“教”之间的内涵与逻辑关系,对完善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支持系统及建立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发展历程 依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结合重大职业教育政策颁布的时间,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5年)、多样化创新阶段(1996-2010年)、不断深化阶段(2010至今)3个阶段。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5年) 改革开放之初,“文化大革命”的阴霾刚刚消散,社会建设及文化教育事业百废待兴。在各条战线上担负着重要生产工作任务的青壮年职工大多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了学习,缺乏文化和技术理论知识,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因此,如何不失时机地给他们补上文化课、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接班人、“四化”建设的骨干,成为当时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 1.着手恢复职业教育。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1979年)指出,生产实习教学应该尽可能地结合生产进行,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安排好有关企业专责协助学生的实习。继而中央五单位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1982年),进一步强调调动企、事业单位办学和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1982年)在学习形式上要求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并举;办学形式上要求企业自办、联办、产业系统办学并举。凡此种种都通过政策手段使得职业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迅速恢复。 2.要求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要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结合起来。办学上,要求注重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办学的积极性,鼓励集体、个人、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此外,《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提倡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路子,逐步做到以厂(场)养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1995年)明确提出“要加强与产业部门的联合,积极实行校企结合”,同时要求大力探索并发展校办产业等产教结合实践以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与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学校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与促进作用。 3.倡导产业部门全方位参与职业教育。国家教委199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鼓励社会用人部门积极参与并承担人才的培养工作,全方位渗入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上参与制订教学计划,评估办学水平,协助教育教学改革等;实践活动上密切教育、科研、生产的联系,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教师队伍建设上安排教师的实习以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1991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企业应该支持并配合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实习活动;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秉持职业技术教育“大家来办”的方针,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办学;积极面向经济产业需要,合理安排和考量专业设置。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关产教融合的政策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征,部分随后废止,但是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项社会生产建设工作迅速从“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中恢复过来,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多样化创新阶段(1996-2010年) 20世纪90代末至21世纪初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对职业教育结构与类型的要求日益多样化。基于此,国家不断对“产教融合”路径进行多样化的创新性政策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后,《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以下简称《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以下简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促进“产教融合”的创新性政策相继出台。 1.创新组织布局,走向多元参与。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形成部门、行业、社会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格局,营造出了“产教融合”宏观社会支持背景。在此基础之上,《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继续提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完善与巩固“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2.强化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走向“专兼结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此外,《职业教育法》还为教师和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产教融合顺利运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2000年)十分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要求积极从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教师,实行专兼结合,改善学校师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