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与观念:环境治理的两种模式 (一)环境史观背景下环境治理的政策意蕴 从历史上发生的环境治理问题来看,2006年是较为严重的一年,有学者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161件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达到60万人次,突出体现了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治理的严峻性和紧迫性[1]。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需要明确的是怎样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典型案例。每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将怎样影响现在以及将来我们共同的自然资源环境?如何从历史的视野来检视当代的环境治理与环境政治?这些问题构成了当前环境治理的社会难题和政策困境。 从环境史观来看,就是要搜集现存关于消除环境治理差别的史料,特别是政策差别出现的构造,进而分析、辨明在此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治理因素,促使环境治理政策科学化、具体化和细化[2]。具体内容如下:(1)(无论)阶级差别;(2)性别差别;(3)人种、民族差别;(4)思想、信条、宗教、文化、职业、国籍、身份等,依据人类设置的社会机构而出现的差别;(5)美丑、清洁、有无对特定集团的归属意识等,将来可能出现的差别。对以上这些环境政策内容出现的背景,要从环境治理因素和条件出发,利用科学手段来分析探明[3]。 污染是一种生产成本,就像我们不能停止我们身体的自然功能一样,我们不能“停止污染”。一旦理解了我们不能停止污染,开始将污染视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成本时,我们就能开始制定具有创造性的环境政策。在国外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政策考虑。有调查指出,74%的美国人认为:“保护环境如此重要以致要求和标准无论多高也不过分,必须不惜代价继续改善环境。”环境决定论者认为应将科学和经济学作为无关的甚至是恶意的东西赶走。在这样一种舆论的氛围中,道德绝对论取代了理性的公共政策[4]。 (二)环境伦理观背景下环境治理的制度需求 一般认为,对自然界的环境问题,有六种不同的价值观或者伦理观:(1)纯粹以个体为尺度的价值观。把自然界的事物看作是满足个体需要的对象,为了满足个体取得最大利润的需要,可以捕获珍奇动物,滥施化肥,砍伐森林……这是最自私的价值观。(2)以集体需要为尺度的价值观。以企业价值为出发点粗暴地对待大自然便是这一价值观的体现。在名义上它比第一种好听,因为它是为了集体利益,“为了本厂广大职工的利益”,而实际上确是以本位主义面目出现的个人主义。(3)以某个地域(某省、某市、某县)作为主体的价值观。所谓地方主义就是如此。它比集体的范围扩大了,但仍然是放大了的利己主义。(4)以国家或民族为主体的价值观。在环境问题已经危及全人类的时候,仍然从狭隘的民族利益出发对待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狭隘民族主义的价值观。(5)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这是比上述四种价值观都高明的价值观。以人类为中心,就会把自然界视为人类加以利用的工具,就会单方面地从人类利益出发去征服自然,把人与自然完全对立起来,结果反而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危险。(6)以宇宙为主体,以满足整个生态平衡的需要为标准的价值观。我们要用这样的价值观去评价自然的价值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去评价人们对待自然的价值取向。把全球利益作为价值尺度,去思考我们与自然的关系[5]。 牛顿等基于自然哲学的思考,认为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解和掌握对自然哲学的信仰[6]。他这种基于对基督生态神学的理解,只是抓住了一个重大的宗教伦理性质的历史任务。而我们更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促使人们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去构建制度体系以进行环境治理的决定和行动,它需要更多的环境政策考量与制度保障措施[7]。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是合理吸收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并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它要求人们在对待环境的行为中必须善待自然、关注未来和规范行为[8]。也就是说,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在满足社会公众对资源和环境需求的同时,要更加妥善地保护地球上的自然和生命。 环境伦理总是涉及人类群体的关怀与利益。它有时涉及个人,但许多事例表明,这种环境伦理观更多涉及的是人类群体的主张与制度需求[9]。我们主张合理利用地球的自然环境资源,通过制度规范来形成合理的适用和资源循环[10]。人们需要能够符合他们各种利益诉求的环境问题解决程序与治理体系。因此,环境伦理是一种能够归功于社会大众的信仰哲学,在世俗社会中通过政府角色和制度功能,满足并继续这种需要[11]。环境污染公害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资源的错误利用类型,人们本可以把原来的垃圾物质转化成有用的物质[12]。当然,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践和制度需求,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人类总是满怀自由与权利的伦理主张,而忽视对于环境治理历史的借鉴,导致治理环境的制度和法律难以继续下去。这就使得环境污染损失进一步加大,难以克服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13]。环境伦理观与环境史观一样,不仅要指导和完善人类的环保行为与知识体系,形成环境治理的两种路径,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政策路径和制度路径来构建和深化完整意义上的治理合力。 二、发生与进程:环境治理的司法维度 (一)环境司法治理的艰难起步 正如前述,在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2006年,161件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不仅涉及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而且还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法院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的环保法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角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了与制度设计者初衷相背离的“乏案可审”现象。从司法实践看,关于环境治理的司法功能和分析维度,存在的问题较多,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治理难题尤为突出。其一,关于刑法分则中污染环境罪,亟需对法律适用和相关构成要件做出司法解释。其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根据现有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很难进行有效和有力的惩罚和制裁。其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和证明的取证难、鉴定难,以及认定难的“三难问题”[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