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规定对生态保护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三年多(2015-2018)以来,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各项政策机制和管理措施是否真正运行起来,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的实行是否达到政策预期效果,规定本身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政府决策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需要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此,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对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简述如下: 一、新《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成效 (一)日益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工作 在新环保法制定实施以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或者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法规。
由表1可知,自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日益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制订工作,不仅在后续环境单行法修正中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而且国务院还下发了两个专门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文件:《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显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正成为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逐年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 从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看,涉及生态保护补偿的项目主要有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15年预算资金为1.90亿元,2016年预算资金为1.18亿元,2017年预算资金为1.47亿元,资金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方面,2014、2015年中央财政预算没有单列该项目,2016年预算中单列支金额为212.12亿元,2017年资金增长到218.6亿元,增幅3.1%;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图1),2008-2017年十年间国家安排预算资金3699亿元,其中2017年为627亿元,比2016年的预算增加57亿元,增幅达到10%,相较于2008年则增长了10倍。 (三)国家指导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为此,针对我国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进行了评估分析。
图1 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单位:亿元)
由表2可知,在中央政府指导下,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逐步建立。主要涉及浙江、安徽、广东、福建、江西、广西、天津等七个省市、五条河流。从实施效果看,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试点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例如,东江流域定南水安远鹤子镇断面、寻乌水兴宁电站断面、定南水庙咀里断面监测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试点资金“种子效应”开始发挥。据统计,在新安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截至2016年底,第二轮试点实施项目38个(新建20个),中央及安徽省共补助试点资金10.3亿元(试点以来累计达到26.3亿元),带动试点项目投资21.1亿元(累计达到107亿元)。
(四)各地主动探索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实践 由表3可知,在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各地政府积极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相继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在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发布以后,河北、天津、吉林、宁夏、黑龙江、贵州、江西、安徽等省份陆续出台了地方政策。一些地方还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制定了细则,例如,《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方案》等。宁夏回族自治区则迅速回应中央《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在资金投入方面,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也在不断增加。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例,浙江、海南、西藏、广东、江西等省逐年提高了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浙江省补偿标准由2015年的30元/亩/年提高到2016年35元/亩/年,再到2017年40元亩/年。西藏2016年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1.08亿元,2017年提高到16.34亿元,增长了近50%,为生态保护补偿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