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153(2018)02-0005-09 一、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背景及对比分析的意义 (一)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背景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尊法用法守法的思想不断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治理。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在治理校务过程中需要贯彻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依法治校”。其所依之法不仅关注现代高等职业院校治理过程中微观师生权利的保护,更强调和突出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宏观制度规范的建设,而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建设无疑成为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7月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就高校章程的建设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各类高等院校应依法建立健全并彰显其特色所在的章程与制度规范,要严格按照章程与制度规范的具体要求治理学校。之后,教育部于2011年11月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在之前文件的基础上具体细化了高校章程制定所必需的环节与要素,为各高校章程制定指明了路径。在此背景下,我国各高校章程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紧锣密鼓的准备时期。在这股春风的吹拂下,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建设就成为了深化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加速器”。在当代高等职业教育不断趋向法制化的大环境下,通过对六所具有代表性的职业院校的章程的对比分析,彰显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法律属性,提升其法律效力,推进现代高等职业院校的制度建设。 (二)对不同高等职业院校章程进行对比分析的意义及所选样本的情况说明 与国外各院校先有章程,然后再严格依照章程进行发展的模式不同,我国高校大都是先设立大学而后根据教育改革的发展需求而增补章程,高等职业院校也不例外。这自然就会有“应景”之嫌。因此,如何在章程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兼具应然模式与实然状态,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可避而不谈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制定章程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统一全校教职员工思想认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求同存异,确立共识,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体现依法治校的核心理念是非常值得关注的。然而,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只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第一步,怎样将所制定的章程进行优化升级,真正落实和执行章程,贯彻法治理念,这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因此,选择若干章程进行对比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并勾勒出一个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最优画像,就成为了一条可选之路。 笔者之所以选择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浙江科技学院、安阳职业技术学院这六所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作为样本,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的考量:首先,从地理位置的角度出发,这六所院校地处我国的不同区域,有地处京津冀地区的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有地处长三角经济走廊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有位于祖国边疆重镇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还有中原大地的安阳职业技术学院,不同地域的样本代表不同地域高职院校的特色,将不同地域的样本进行对比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该分析的严谨性。其次,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治区位的角度出发,这六所院校中有地处直辖市的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有在边疆首府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有在较发达地区的浙江科技学院,还有在欠发达地区的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地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职业院校,发展目标与育人理念自然不同,将其章程进行对比,自然更有意义。
二、六所院校章程体例的规定现状与问题 从表1我们不难看出,六所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基本上遵循高教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进行的编订,从学校功能、教育形式、学生校友、教职工、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等内部关系到学校与社会等外部关系,涵盖了一所高等职业院校所应当具备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要求。 这六部章程大部分由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组成。序言或总则大都是介绍章程所制定的依据、学校的概况、历史沿革、办学目标等,正文涵盖学校职能、教育形式、学生、教职工、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学校标识等内容,附则主要说明章程修改程序、条文解释和颁布实施等方面。在结构的安排上,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这一章所规定的条款最为全面也最为细致,对申诉这一章规定的内容最少,准确地说,只有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的章程专章规定了申诉的程序(81-84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阶段各高等职业院校重教学教务管理,轻学生基本权利救济的现状。值得一提的是,章节的先后顺序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应该院校对相关领域的重视程度,在章节的先后顺序上,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将学生和校友这一章放在教职工、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这两章之前,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该校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六章程有些章节的名称虽然表述不一,例如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的第七章叫作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的章程的第六章叫做投入与保障,无论其章名做何变化,但其本质上还是高教法规定的内容。高教法给出的基本框架虽然给各高等职业院校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模范样本,但这一样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高等职业院校在章程制定过程中缺乏创新性的体例形式。毕竟,高等职业院校不同于普通的全日制本科,其应有属于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不仅要体现在育人理念,办学目标等细节的文字表述方面,从宏观出发,在体例形式的谋篇布局上也应突出高等职业院校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