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8)04-0001-06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校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实现管理体制机制由“人治管理”走向“法治治理”,打造高效的、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是“职业教育面向2030,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1]《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也将学校章程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以章程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标准,从而形成规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2]章程作为学校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学校行为的总规范,既是学校管理制度的“最高宪法”,也是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监督的依据和手段,更是学校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保证。对高职院校规范和优化治理结构,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扭转学校内部管理行政化倾向,有效发挥高职院校功能,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章程建设是高职院校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治理改革的必由之路,是科学发展的必要保障。但由于诸多原因,大多数高职院校普遍忽视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当前以高职院校章程为研究课题、从实证视角探析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在我国推进章程建设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到底表现如何?高职院校在章程的制定与实施中取得哪些进展?存在哪些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回答上述问题,本文采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以浙江、上海、山东三省(市)部分高职院校为调研对象,基于调研结果客观呈现我国当前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现状,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高职院校章程建设、依法治校提供对策建议。 一、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调研设计 (一)调研对象 本研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浙江、上海、山东三省(市)部分职业院校发放问卷200份,经筛查,最终获取有效问卷179份,有效回收率为89.5%。问卷调研对象中,普通教师113人,院系领导13人,行政人员52人,其他1人,分别占被调查者人数的63.13%、7.26%、29.05%和0.56%;教学部门人员125人,科研部门9人,学生管理部门3人,教务部门23人,人事管理部门4人,学校党政部门10人,其他5人,分别占被调查者人数的69.83%、5.03%、1.68%、12.58%、2.23%、5.59%和2.79%。为进一步深入细致地了解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情况,选择6名不同院校参与章程制定与实施的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对象所在的部门包括院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和高职教育研究所。 (二)调研工具 本研究在搜集政策文本、文献资料、征求相关领导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遵循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化要求,自编《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现状调查问卷》和《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现状访谈提纲》,分别从对章程的认知、章程制定现状、章程实施现状三个具体维度对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现状进行调查。 (三)分析方法 通过对回收后问卷的统计分析(采用SPSS2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以及对访谈资料的整理分析,并结合问卷与访谈提纲对调查内容的结构进行维度划分,以期客观呈现调研结果。 二、高职院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现状和问题 尽管我国推进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建设已经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步,但通过对浙江、上海、山东三省(市)部分高职院校的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分析,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章程建设中还存在教职员工自觉意识匮乏、章程内容与学校制度衔接不畅、章程制定主体缺失、章程执行监督不力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章程建设的战略价值认识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内驱力 教职员工对章程建设的功能、作用、法律地位和必要性有正确、清晰的认知观念,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依章治校开展的有效前提,唯有在校教职员工能够真正理解和认识到章程制定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有自觉意识和内在需要,才可能在章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积极投入。调研结果显示,在所有179名被调查的教职员工中,有65.92%的被调查教职员工认为,职业院校章程的法律地位非常重要;有67.6%的被调查教职员工认为,制定章程对学校发展而言非常重要;但仅有16.76%的教职员工认为,自己非常了解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具体过程。在问及是否清楚章程审批、评估的过程时,2/5的教职工都表示“不清楚”。基于调研数据分析,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主体对章程建设缺乏清晰明确的认知,缺乏自觉意识和实在的内驱动力。 制定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首要基本条件就是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同样规定:“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虽然大多数被调查者意识到了章程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但仍停留在粗浅的表面阶段,并没有主动、积极参与到学校章程建设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遗留的历史因素,即体现着政府集权管理色彩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存在。政府当前仍然主要采取行政模式进行资源的分配,用行政化手段来处理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职业院校的人财物资源都掌控在政府手中,高职院校缺乏独立性和自治传统,在这种运行机制下,高职院校的运行只和政府密切相关,有没有章程、章程内容全面与否并不会对高职院校的运行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对教职工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意义。由此一来,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职工师生对制定高职院校章程的自发要求都并不强烈,缺少自觉意识,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的内部驱动力并不十分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