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站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起点,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司法制度实现科学化、体系化、现代化,既需要归纳总结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进展,更需要探索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未来走向。 一、司法制度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①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体制必须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特点,立足于中国国情和本土资源,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摸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较为成熟的司法制度中国模式已经初步成型。 (一)通过体制改革形塑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 近年来,我国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展开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再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落地并优化为具体的改革举措,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的轮廓日益清晰。主要的改革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具体表现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成立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统一的反腐败体制,明确监察委员会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和办案标准。 二是坚持严格司法,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裁判者亲历审理和证据审查过程,依据当庭提供并经过控辩质证的证据做出裁判,侦查等审前程序需要为此做出调整,从而使得刑事司法围绕审判展开,并使得侦查、控诉、辩护、审判四方关系得以优化。②以审判为中心不同于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而是要求围绕对质权保障推动庭审实质化,完善分工配合制约原则,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严格依法规范侦查和起诉活动,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止冤假错案。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四是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民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狱务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保障媒体监督,又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二)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的理念共识 司法体制改革是建立在理念共识之上的,缺乏普遍认可的理念基础,则改革将很难有效推进。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正是得益于理念上的共识。 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总是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与制度安排上的协调性,因此,政治制度的特征往往直接决定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司法体制改革本身便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政治性显然决定着司法制度的基本方向。在我国,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从全局高度对当前司法工作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指导司法顺利发展的理论体系,从而推动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活动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的满意度为检验标准。法律性则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具体发展路径。司法实践表明,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和公正司法的实现必须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和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制度完善。 公正司法与和谐司法有机结合。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而和谐是司法追求的良性效果。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受传统伦理影响,信奉“以和为贵、中庸之道”,崇尚通过公正司法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这突出体现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调判结合,建构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刑事和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谐司法之“东方经验”。同时,我国的司法裁判既追求法律效果,也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保障司法活动的民众参与,增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通过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构建体现对抗式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又探索合作式诉讼与案件繁简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