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法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1]但对于作为具体法律制度的校企合作的生成机理和构建路径,尤其是它究竟何以能够生成,以及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学界则鲜有涉猎,更缺乏理论分析。美国法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在其《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提出了法律制度生成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制度经由“输入”“加工”“输出”和“反馈”等环节而生成,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复杂有机体。[2]虽然该理论基于判例法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分析,但其对法律制度生成过程及其成因的分析,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制度构建却不失借鉴意义,对建构我国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也具有启发性。 一、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输入端:职业教育主要矛盾引发的客观立法要求 弗里德曼认为,输入端作为法律制度的发动源,“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3],决定着“加工”的方法和路径以及“输出”的范围。在判例法国家,由于“警察逮捕了某人”等“具体行为充当导火线”所引发的控告(法律输入)是引发诉讼的前提。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的输入则是基于社会矛盾积累而产生的客观“立法要求”。立法要求不同,即“输入”不同,进而也决定了法律制度的不同。因此,要建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首先就要全面分析作为输入端的“立法要求”。 (一)供需失衡凸显职业教育主要矛盾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化和“中国制造2025”等计划的实施,迫切需要一大批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公共服务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有技能劳动者1.65亿人,仅占全部就业人员的21.3%。其中,高技能人才4501万人,比例不足6%,占技能劳动者的27.3%。[4]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等制造业强国,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40%以上。 这已对我国企业发展形成巨大压力和倒逼机制,技术技能人才“用工荒”的技工时代、专业人才时代初露端倪。[5]但与企业对技能人才多元优质的旺盛要求对比,我国职业教育的人才供给却捉襟见肘。 一是青年技能人才供给数量总体持续下降。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劳动年龄人口为90747万人,比上年减少349万人,连续4年下降。与此同时,不仅中职学生逐年下降,而且高职也面临生源危机。2016年,中职招生593.3万人,在校生1599.1万人,比2013年分别锐减了105万人和近400万人。2013年,全国约有3/4省份出现高考人数下降,专科高职院校首当其冲,多家高职学校第一志愿为“零报考”。[6] 二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堪忧。教育部职教所对135家企业进行了关于校企合作的抽样调查表明,51.11%的企业认为“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水平达不到企业用人要求”。[7]生源危机,其实就是质量危机。因此,“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对优质多层多样职业教育的需要同职业教育发展不强不优不活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新时代职业教育的主要矛盾。”[8]而“职业教育发展不强、不优、不活”的集中表现,就在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其实质是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不能满足企业的优质、多元需求,或者说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与企业需求不相匹配。(见下表)
(二)企业参与不足严重制约职业教育质量 企业需求决定职业教育的标准和方向。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现代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决定了它与行业、企业关系最密切,效果最直接,作用也最明显。职业教育作为直接面向职业岗位需求、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种教育类型,企业的作用无可替代、不可或缺。企业的员工岗位要求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决定了职业教育的课程,企业的用人层次与数量决定着职业教育的结构和规模。因此,企业的人才需求是校企合作的逻辑起点,企业的岗位标准是校企合作的育人标杆,而企业的用人评价则是校企合作的质量标准。 现行经济和教育制度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可能性。21世纪初我国实行的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政策,使企业与职业教育日渐分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却未达到应有高度,尚未充分看到参与职业教育能够给企业带来的人力资源优势和潜在的长远发展利益。[9]据110家500强企业调查显示,企业真正参与校企合作、共建产学研中心,开展技能大赛的比例偏少,只有22.34%和13.6%。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要出于经济和公益目的诉求,缺乏长效机制和制度供给。[10]同时,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高校扩招政策带来的中专升大专、大专升本科的“升级热”,导致中职发展空间被挤压,高职亦步亦趋本科办学,成为本科的“压缩饼干”;政府投资的主导地位,国企改革的阵痛带来的用人需求和职业教育投入的减少,使职业教育越来越依靠政府,而逐渐偏离市场的需求;加之我国职业教育实行学年制而非学分制,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时间的余地不大,制约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