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5-0011-07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共计2631所(含独立学院265所)。”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包括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本科1243所(占比47.24%),专科1388所(占比52.76%)。专科高校中共有民办专科高校318所,占我国专科高校的比例为22.91%。专科层次的民办高校是我国专科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以将专科分成高职院校和传统专科院校,公办的专科高校中包括了不少比例的传统专科高校,而民办的专科高校中几乎全部都是高职院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就整体而言,民办高职院校和公办高职院校的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2006年,教育部启动了“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全国共有三批共109所高职院校进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这些示范性高职院校中,只有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这一所民办高职院校。不仅是国家层面的示范校中民办高校很少,省级层面的示范高职院校中,民办高校也几乎没有,如浙江省22所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全部是公办院校。民办高职院校不仅难以跻身各种示范校建设项目,而且随着生源下降,部分民办高职院校遇到了巨大的生存危机。当前位于省会城市和其他重要经济中心城市之外的民办高职院校的生存状况普遍不佳,许多民办高职院校已经终止办学。如何促进民办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办和民办特色发展、良性竞争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格局,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之一。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师队伍是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根本力量。但是,目前教师是民办高职院校的最大问题。教师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民办学校教师不能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所以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力度远远低于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仅仅是公办高校教师的一半左右,由此导致民办高职院校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张伟东、吴华等学者发现,编制问题是导致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教师众多不公平竞争因素之一,没有事业编制的教师的组织承诺、工作投入明显低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景安磊指出,身份编制不明以及由编制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地位不高、待遇保障不足是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实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董圣足认为,解决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就是通过法人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改,此次修改的主线是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即将民办学校分成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两类民办学校分别享受不同的财政扶持和政策待遇。为促进分类管理的实施,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及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律和政策的变化给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自《民促法》修改以来,笔者先后赴浙江、广东、广西、贵州、内蒙古、宁夏、陕西、山东、上海等多地调研,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民办教育管理的处室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进行了深入的访谈。本文将梳理《民促法》修改前后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相关问题的政策,结合笔者的调查,提出今后优化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的相关建议,并据此提出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民促法》修改之前多数民办高职院校无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分类管理之前,大部分民办学校无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发布,2004年修订)指出,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据此,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无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因为大部分民办高校不满足“国家机关举办”和“利用国家资产”这两个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通过)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据此,大多数民办学校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017年,在一次有全国140余所民办高校领导参加的会议上,课题组向各民办高校与会代表发放了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9分,其中民办高职院校27所,独立学院14所,民办本科高校48所。民办高校整体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比例为5.6%,其中高职院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比例为7.4%。民办高校整体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比例为87.6%,其中民办高职院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比例为81.5%。还有1所民办高职、1所独立学院和1所民办本科高校登记为企业。由于大部分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就造成《民促法》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条款无法落实,也使民办、公办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条款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