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在近一轮民主化进程中,拉丁美洲地区国家建立了清一色民主政治制度。然而巴西、委内瑞拉、巴拉圭、洪都拉斯等国家近年来相继出现制度性或体制性危机,不仅凸显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脆弱性和缺陷,也引发人们对拉美国家政治制度变迁趋势、挑战与出路等问题的深度思考。欧美和拉美学者对拉美国家政治制度做了不少研究,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提供了重要素材。但由于研究视角和立场的局限,这些研究有难以克服的缺陷。政治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也越来越成为不同政治制度国家间交流和交往的显性约束因素。随着中国与拉美国家合作水平全面推升,无论是研究拉美,还是研究中国与拉美的合作,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研究都成为不可逾越的课题。本文拟在借鉴欧美学者现有研究并克服其缺陷基础上,对拉美国家政治制度变迁趋势、挑战与出路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新的理解。 (一)从欧洲中心论视角对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 多数欧美学者对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研究带有浓厚欧洲或美国中心论色彩,通常以欧美标准评判拉美国家的政治制度。他们通过对拉美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认为拉美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性。德隆·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和詹姆斯·A.罗宾逊(James A.Robinson)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用包容性和汲取性进行划分,强调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内在联系,认为汲取性经济制度常与汲取性政治制度相伴随,包容性经济制度通常建立在包容性政治制度基础上;包容性政治制度可以阻止汲取性经济制度的建立,而包容性经济制度有助于包容性政治制度的稳固。他们认为,在汲取性政治制度下,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对权力的限制较少,大众没有决策权或表决权,精英或既得利益者在制度选择或政策制定中起决定作用,制度或政策成为汲取其他社会成员资源和利益的工具。在包容性政治制度下,大众享有政治权利并参与政治活动,领导人是选民的代理人而非统治者,任何人都有当选的机会或可能性。在阿西莫格鲁等人看来,美欧发达民主国家采取包容性政治制度,而拉美国家政治制度在传统上带有汲取性特色,且其消极“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他们进而以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为例描述拉美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汲取性特征。① 阿西莫格鲁等欧美学者的分析以欧美国家制度模式为样板,指明了拉美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制度的传统与现实差异,但忽略了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与进步,并不能完全展示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客观现实。 (二)从制度设计视角分析拉美国家政治制度 拉美是世界上实行总统制最集中的地区,有20个国家实行总统制。许多欧美学者认为这些国家的总统制有缺陷。胡安·林茨(Juan José Linz)把经过筛选的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作为实证基础,重点分析总统制的缺陷。他认为,与议会制相比,总统制在民主政体巩固和运作方面有缺陷,拉美总统制政体中宪法内容和政治现实相互矛盾之处甚多。②在总统制下,作为行政机构首脑的总统和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相互独立,都享有政治合法性;一旦总统和议会发生分歧便会带来二元合法性冲突,导致立法和行政机构对峙,甚至出现政治僵局,而在议会制下不会出现这种僵局。林茨等人认为,总统制下的二元合法性和制度刚性导致很多消极后果。总统如在议会有牢固联盟,就可成为超级总统,否则将成为弱势总统。总统制与比例代表制的组合使竞选成为“零和游戏”,在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引发政治冲突,而在议会制中,这种冲突是可以避免的。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认为,在民主宪法的基本方案中,有五种行政首脑和议会选举制度的组合方式,拉美地区盛行总统制政府和比例代表制议会的组合是民主制度安排中最糟糕的,经常出现政治极端化和危机,导致民主制度崩溃,加剧政党制度进一步碎片化,因此他呼吁避免“拉美式的选择”。③ 政治制度是完整的体系,除选举及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外,还包括政党与政党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司法制度等,林茨和达尔等人仅仅关注了选举和政体形式,对其他因素关注不够,所做比较研究的实证基础较狭窄,其仅通过总统制来评判拉美国家政治制度的方法有些偏颇,同时也忽视了拉美不同国家间政治制度的差异性。 (三)从制度执行力视角评析拉美国家政治制度 一些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在评估拉美国家治理能力时,通常把对这些国家政治制度能力的评估作为重要参照,所涉及内容包括:政府的产生、执政、履行职责和更迭的过程和规则;政府有效率管理资源的能力以及制定、实施和完善政策、条例、规定的能力;公民和国家对现存政治、经济体制的尊重程度。例如世界银行从话语权和责任(公民可以选举政府、自由表达意见、结社自由和媒体自由等)、政治稳定和免受暴力/恐怖威胁(政府是否可能被非宪法手段或暴力方式推翻)、政府效率(公共服务的质量、公务员制度的质量及其面对政治压力的独立性、政府施政质量、政府施政的可信度)、法规管理质量(政府制定和实施法规的能力)、法治(法治社会的程度,特别是合同、物权协议履行程度,警察和法院执法能力水平,特别是控制暴力和犯罪的能力)、腐败控制(公权是否不为私利所用,是否杜绝大小各种规模的腐败,精英集团和私人利益集团是否有能力绑架国家)等六个方面,对包括拉美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效率和能力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对这些国家治理能力评价的重要标准。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