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权力的正确运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能否构建行之有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国家依靠多党制以及“三权分立”等制度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反对照抄照搬西方体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努力构建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当前,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措就是十分值得关注的创新点。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党内监察制度的构建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国家的监察体制主要是以党内监督的方式而存在的,而且常常仅限于内部的纪律监督。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在党的早期建设中,党内的监督机构常常是因事而设,先后出现过监察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的名称。1921年《中国共产党纲领》的第七条规定:“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第十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1]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并选举了刘少奇为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了李维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监察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为了确保政权不变色变质,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监督检查。1949年11月颁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新中国第一个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个成员组成,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细化了党内监督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的具体职能,并赋予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分别对上述两项职能加以监管。1954年9月,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附属于政务院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也相应地修改为“国务院监察部”。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也陆续建立。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新设立的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21人组成,董必武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邓小平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对如何进行党内监督的意义做出专门的论述,并指出建立健全党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机关,对于遏制“党内不良倾向”具有重大意义,提出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要对“官僚主义现象”“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人必须予以“及时地”处分。报告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2]。1956年9月,党的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但由于管理体制调整等种种原因,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了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此次会议决定取消党章中有关“党的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行政机构亦被撤销。 (三)改革开放后的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共中央重新恢复了党的监督检查工作。1977年8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修订,提出重新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机构,并规定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设立,同时接受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1982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发生变化,从以前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改为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大提高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对党章再次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受到同级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在1986年12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于1987年7月正式挂牌。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赋予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选举产生了由108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尉健行担任。1993年伊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3]。至此,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其主要特征为: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执政党,起着总揽全局的作用。其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代表国务院行使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同时也接受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部(合署办公)对党内纪律承担审查职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纪和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作用。 (四)新时期的国家监察体制 进入21世纪后,党在纪律检查方面迈出了新步伐。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2003年12月31日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该条例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该条例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4],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