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生态文明的认识不断加深。表现在体制机制上,经历了制度建设循序渐进和政策不断深化的过程,从简单的污染治理,到提出保护资源环境,再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地位,将其提高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相并列的高度。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的,是重要的理论、理念创新,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201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决议,以联合国文件认可并支持中国生态文明理念,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201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二、文献回顾 20世纪中期,随着西方工业化国家一系列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爆发,人们开始反思工业化弊端,关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从1962年《寂静的春天》的出版,1972年《增长的极限》的发表和瑞典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召开,到2014年在纽约总部成立联合国文明联盟生态文明委员会等,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一种有别于传统工业化的模式,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些学者开始从社会文明形式的高度来思考工业文明。1995年美国学者罗伊·莫里森在《生态民主》一书中,正式将生态文明作为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文明形式提出。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的思潮和运动也悄然兴起。加拿大学者威廉·莱斯分别于1972年和1976年发表了《自然的控制》和《满足的极限》著作。双重危机论、政治生态学理论、经济重建理论、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了系统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人类摆脱生态困境寻找出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 在绿色生态思潮的推动下,生态运动也在西方政治和社会文化领域兴起。1972年5月新西兰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绿党——价值党。1980年德国成立了有明确政治纲领的“绿党”,明确提出生态社会主义的口号。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生态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等主张,形成了生态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和政治纲领。 在我国,农业经济学家叶谦吉1984年最早使用了生态文明的概念,从生态学和生态哲学的视角来界定生态文明。党的十七大以后,生态文明成为许多学科研究的热门课题。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生态文明概念与内涵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个发展阶段,是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新阶段;有的认为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并列;有的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发展理念;有的认为生态文明是改善人民生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目前,关于生态文明概念的讨论很多,但尚未形成一种公认的权威的概念。二是关于生态文明与传统文化的研究。许多学者从儒、道和佛教中探究生态文明的文化渊源,认为儒、道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思想,尊重自然、兼爱万物,以及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等价值取向,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建设当代生态文化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研究。许多学者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不同层面研究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有的学者研究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机制、理念以及生态文化等,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有的学者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有的学者结合各地具体实际,提出了在相关省市建设生态文明的措施。有的学者研究了生态文明评价体系等。 总之,近年来对于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当前低水平重复研究居多,高质量深层次的研究较少;对生态文明概念探讨的多,从哲学、社会制度、人与自然的本质属性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少;就事论事、解读政策的研究多,从战略高度研究的少。生态文明理论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尽管理论界已经做了大量研究,但对生态文明尚有待形成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本研究力图提出对生态文明内涵的界定:“生态文明”,是由生态和文明构成的复合概念,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以尊重自然规律和保护自然环境为前提,以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环境的可承受程度为基础,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以统领性、多元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为特征,以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建设途径,遵循公正和谐、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辅相成,实现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文明发展形态。 三、国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为履行环境管理职能,各国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环境管理体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范围随着国家的形势变化而逐步变化,职责范围逐步扩大,编制逐步增加。 (一)环境主管机构及负责人的行政地位不断提高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突出,特别是区域性问题日益摆上议事日程,许多国家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环境保护的力量,包括升格国家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例如,日本、韩国的环境主管部门都经历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配备高级别的首长,一些国家环境部长的地位高于其他部长。如韩国环境部长是国务委员,受国务总理的命令,就环保政策、计划及其执行在各部门间进行统一协调。 (二)逐步扩展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实行环境保护大部制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能范围涉及环境、自然资源、土地、海洋、交通、生态、核安全以及与贸易、投资、消费、生产模式之间关系等诸多内容。从各国经验看,仅由一个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来管理整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是不现实的。但绝大部分国家在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情况下尽可能把相关职能转移到环境主管部门。例如,美国于1970年把分散于农业部、健康、教育和福利部(即现在的健康与保健部)、内政部及原子能委员会、联邦放射物管理委员会、环境质量委员会等部门的环保职能集中到环保局。日本于2001年将原来厚生省和产业省中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职能集中到环境省,实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