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土地是一种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推动农业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不能流转无法实现土地财产功能,自由流转使土地资源得以优化配置[1];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条件。已有的研究表明,信贷[2]、家庭劳动力[3]、交易成本[4]、土地的自然属性[5]等都会影响土地交易活动。以中国农地制度为例,隐形交易市场[6-9]、合同不规范、各地价格差异较大[10-11]等问题在农地流转频率增加的同时也越来越突出。农地流转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流转随意性大是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12]。尽管如此,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也表明,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及土地资源高效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农地集中规模化经营也是农地流转制度建立的重要推动力量,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土地流转是小农经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农地流转制度是在国家法律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日本人多耕地少,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小农模式为主的国家。1952年用《农地法》确立了农户土地所有权的永久地位[13],在此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日本政府不断地采取多种措施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小农经济的典型代表法国,先后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14]。 农地流转制度建设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还有农业现代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美国。美国农地流转制度形成过程,同样离不开政府在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及流转程序等方面的努力,同时还有联邦政府为推动土地流转在其他相关辅助制度方面的实践。1993年,越南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将转让、交换、抵押、出租等权利赋予了农民所有[15]。这一规定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同时也为保障农民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日本、法国、越南的发展经验均表明,建立健全的农地流转制度,能够有效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1 发达国家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1.1 日本 日本不仅是亚洲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之一,也是亚洲国家中农业发展水平和农地流转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个人私有为主体,国家、公共、个人与法人所有并存的混合所有权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土地制度[16]。其农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限制性流转向自由流转的转变。1946年日本国会通过《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农地调整法修正案》,不仅使日本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同时广大农民也获得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保障[17]。1952年日本的《农地法》对农地买卖做了严格的限制[18]。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农地法》,将其中对土地流转的限制改为允许农民较为自由地出租或者出售土地[19]。此项修改,极大提高了农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也扩大了农地流转的范围。经过不断调整,日本最终建立起了完善的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的农地流转制度,最终实现了从“现状主义”向“用途主义”的转变[19]。日本政府不仅建立了良好的法制和市场环境,同时也在农地流转市场中起监督作用,保证农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1.2 英国 英国的私有制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保有权两个层次[20]。作为农地规模化经营的代表性国家之一,农地流转是其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手段。根据表1所示,1888-1895年,英国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断从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保有权方向倾斜。1906年,英国将地主不得干涉农场主如何使用租佃土地写进了《农业持有地法》[21],并在1941年的《农业法》中实现了对农场主终身租期的保护[21]。这两部法律实现了对农场主土地保有权的保护。1967年,修订后的《农业法》中提出了终身年金等配套制度用以完善农地流转制度[21]。政府在1976年、1986年分别对农场主终身租赁权和两代继承权进行修订和调整,最终以自营农场为基本形式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在英国建立起来了[22]。英国的农地流转制度主要是土地保有权的流转。一方面,政府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加速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成熟,推动了土地向集中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市场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了有效的调节作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发挥,保证了农地流动良性机制的形成。英国农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同样体现了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说明了农地流转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转和实施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持。
1.3 法国 同样实行土地私有制,但与日本、英国不同的是,法国政府建立了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土地安置公司具有买方和经营者(或卖方)双重身份。一方面,通过买卖的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以合并、整治、改良等手段和措施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标准经营面积”[24],最后实现对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或者是转卖给其他的经营对象。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更多地充当了中介机构的角色。通过对零散土地的合并、规划等整治方式,规模化后将土地转卖出去,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农地流转也是法国实现土地规模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提倡和鼓励农民集体生产,在农地流转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政府也制定了其他相关的政策来补充和支持农地流转[25]。例如,合并小农场,支持中等农场发展,对老年农民发放养老金使他们愿意放弃农业,腾出土地用于扩大农场规模,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农地流转的速度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