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时空环境下,不论政府内部整合还是与外部合作,都需要借助互联网来进行。“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在社会领域的渗透,标志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从简单的工具成为社会的重要媒介。治理理念的确立以及政府系统对它的吸纳,旨在形成一种更为完善和多层面的治理格局。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聚焦,反映了政府在当代环境中的新变化,意味着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新要求。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变革运行模式,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可行之道。 一、以合作型政府为导向,构建政府新的目标选择 “政府能力本质上关注的是政府如何通过汲取、整合、利用特定的资源,采取特定管理工具与手段实现目标的过程。公共行政从传统方式向治理的变革意味着人们对政府能力的要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治理能力取代政府能力成为政府新的目标与处方。”[1]政府治理能力的内涵是多层次和多维度的。在宏观层面,体现为政府战略决策和战略管理的能力,涉及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在中观层面,体现为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区域、层级)政府之间的合作、沟通与统合能力以及纵向控制、执行和反馈能力。在微观层面,体现为政府目标承诺的实现及综合服务的供给能力。在整体框架与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环境下,政府组织结构内部诸要素的科学配置、整合与合作程度以及自身系统的整体性运行,政府服务方式的积极转变,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互联网+”条件下,政府系统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整体的平台化。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能履行和社会治理方式是以整体性的特征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的,政府的大多数服务功能借助互联网来输入和输出。二是运行的高效化。政府系统通过高效的运行,对内外环境所产生的压力做出快速反应,避免风险因素扩散对政府系统造成巨大冲击,特别是对外部事件的反应,如自然灾害、诱发因素引起的争端、城市暴力、恐怖威胁等。三是服务的精准化、智能化和一体化。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趋向量身定制和方案式的形态,以智能终端为接入端口,形式多样的服务工具能够被广泛使用,这些工具大多具备智能化特征,趋向提供一站式和一体化的服务。然而,政府固有的运行模式,大都围绕着职能设定和封闭的信息系统所建立,并以此为运行基础,不仅难以适应行政环境的变化,而且制约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政府运行模式从封闭走向合作,寻求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外部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合作,构建合作型政府,就成为“互联网+”条件下政府新的目标选择。 1.政府系统内部应实现跨区域与跨部门整合与合作 政府应寻求内部系统之间的整合与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此来提高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同时降低整体运行成本。在现代社会,政府必须围绕本位职能履行职责,并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才能履行其承担的责任、实现其管理目标。这些本位职能的存在必然要求政府具备一定规模,并存在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机构。政府不同于其他的组织或企业,过度空心化和扁平化不符合现代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履行本位职能的使命。在科学梳理本位职能、合理设置层级结构的基础上,政府系统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区域和层级应开展广泛的合作,实现合作基础上的分工,破除部门本位主义和结构利益统摄的现象。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主轴,实现信息之间的传递、交流与共享以及各业务系统之间的跨部门协同处理和应用集成。政府内部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其他政府层级和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接口上建立子平台,实现信息的统一汇聚、发布和共享。借助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指令的下达、政策法规的学习、人员绩效的考核和内部事务的协调,避免产生政出多门和政令不畅的问题。在各个子平台内部,应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交换中心,避免信息孤岛的产生。各业务系统的协同与合作既要包括横向、纵向之间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次协同处理,也包括网上并联审批的同步办理、共同审批的一体化推进。平台是快速配置资源的架构,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对各种资源进行无障碍沟通和整合利用。平台型标志着信息化从单一机构应用到跨部门协同,再到社会参与公共治理的转变,是政府转型的趋势[2]。 2.政府与私营部门应实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应用与合作 政府应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价值,提升治理能力。在“互联网+”条件下,出现以“网+端+云”等新型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的修建、运行和维护大多由高新企业来主导,且其使用对象、产权归属都发生了转移,这些转变导致政府与企业之间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和企业之间应采用以数据开放和数据合作为主的新型合作方式。“人类将通过越来越普及的电子记录手段建构一个和物理世界相对应的数据世界。这些数据世界在时间、空间两个维度上不断地繁衍、扩大,形成一个和真实世界对应的镜像和映射,这个数据世界可以随时被重构、被分析。”[3]毫无疑问,政府是数据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应将数据当作一种公共资源,对这些数据资源进行加工、过滤和清洗,变成一种能够保值、增值的新资产,并由政府负责提供给那些可以使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与机构。而企业拥有强大的分析能力和数据挖掘技术,可以积极洞察在线客户的消费行为,投放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综合效益。因此,政府应和企业开展数据开放为基础的合作。一方面,企业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的延伸,使这些数据资源的附加值进一步扩大和增值,释放出推动社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利用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系统企业拥有的初始信息和“元”数据,对教育、医疗、农业、能源等领域的发展做出科学判断,并以此制定发展战略,因为大数据能够帮助政府准确识别各种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效率,为公共决策提供数据依据,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不过,数据合作及大数据的应用,存在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风险。因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应保持适当的权责平衡,依据法律和制度规则确保不威胁公民自由,保障公众安全和执法公正。政府与私营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实现治理中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