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背景 据日本卫生、劳工与福利部报道,预计到2025年日本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3657万人,并预计于2042年人数将达到峰值3878万人。此外,日本7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预计到2055年将超过25%(见表1)。由此可见,日本老龄化问题已较为严重。随着日本步入老龄化社会,更多的老年人需要长期护理服务(见图1),与此同时,家庭环境发生变化,例如,日本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趋势及家庭中照料人年纪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职业女性,这些因素都使得日本对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急剧攀升。在这一背景下,日本引入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图1 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数(2025年为预测数据) 数据来源:日本卫生、劳工与福利部,数据统计于2016年。 日本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希望社会提供的服务能够使老年人独立自主的生活,而不仅仅是提供个人生活自理服务。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由政府主导,强制要求所有40岁及以上的日本居民参保。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下,日本的老年人可以得到包括健康、医疗和福利一系列完整的服务。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允许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居民自行选择服务及服务的提供者。同时,通过使用护理计划(Care Plan),日本居民可使用完整的医疗和福利服务。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制度设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速度非常之快,取得了显著成就。经过日本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多次改革,对护理保险制度不断修订、完善,使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已非常成熟。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者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由政府主导,强制要求所有40岁及以上的日本居民参保。由于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因此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保险人为市町村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被保险人的申请、收取保费及制定相关护理服务计划等工作。同时,日本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并决定各个护理机构的合格标准等,在整个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都道府县在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主要起到对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性建议并计划安排相关长期护理保险策划和宣传等工作。此外,为保证市町村地方政府工作的顺利展开,中央政府和各都道府县作为协作方为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有力的财政及政策方面的支持。 为满足日益增加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日本政府允许私人营利护理服务提供者进入居家护理市场。但由于护理服务费用是由日本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护理服务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基于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疗养院等基于机构的护理服务仍然只由非营利机构提供。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受益对象及受益方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涵盖了所有40岁及以上的日本居民,但最终是否获得保险受益则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真实的护理服务需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涵盖的被保险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65岁及以上的日本国民(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另一类包含在健康保险计划下40~64岁的日本国民(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当65岁及以上的第1号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或支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会被给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当第1号被保险人卧床不起,患有痴呆等,或是需要日常活动支援时,都可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当40~64岁的第2号被保险人患有与年龄相关的疾病(指定的疾病)时,例如癌症晚期或类风湿性关节炎,也可接受长期护理或支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没有将40岁以下的人群包含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年轻人没有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因此,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群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及如何使这部分人群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应是日本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国在构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时,对于这部分群体,我国政府可通过采取自愿的原则让这部分人群自行选择是否加入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由于这部分人群需要长期护理的可能性较少,因此可降低他们的保费),或是让这部分购买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来防范风险。 在受益方式方面,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提供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具体的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预防性护理服务和长期护理服务。预防性护理服务主要分为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预防性长期护理支援服务、基于社区的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及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而变化的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其中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指定和监督服务内容,而预防性长期护理支援服务及基于社区的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由都道府县指定和监督服务内容。日本的实践经验表明,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有效降低了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我国在构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时也应学习日本的这一做法,将预防性长期护理服务加入到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而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分为居家服务、居家护理支援服务、设施生活服务、基于社区的长期护理服务及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而变化的长期护理服务。其中居家服务、居家护理支援服务和设施生活服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指定和监督服务内容,而基于社区的长期护理服务由都道府县指定和监督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