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政权建设领域承载使命、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充分认识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法治逻辑及其产生的法治功能,确立国家治理模式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的监察理念,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地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作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重大举措,这既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 第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维护人民主权的宪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恪守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且为了人民的宪法原则,切实坚持并保证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通过加强和改进国家政权建设,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使各项权力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始终保持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和廉洁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公共权力异化所产生的腐败现象大量出现,腐败问题波及面广泛,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最为严重的时期。十八大以来强力反腐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一方面,反腐败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空前,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空前。被查处的存在腐败问题的官员,上至正副国级、省部级官员,下至科级乃至“村官”等各个职级的官员和“准官员”。权力异化导致的腐败问题横跨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凡是有“寻租”空间的领域,就有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的身影;凡是在“寻租”空间大的领域,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的性质就会相对严重。这种现象,严重威胁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着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玷污和亵渎了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和廉洁性。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有效遏制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必然选择。它通过“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严密纪律和法律的制度笼子,强化党纪国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大发现揭露和查处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等腐败问题的机率,堵塞和消除滋生腐败的漏洞、间隙和条件。它能够切实改变国家监察职能失之于散、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人民性和廉洁性,使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和人民主权的宪制原则始终贯彻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之中。 第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依法治权的制度创新。依法治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依法治权必然要依宪分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实行一元分工权力的权力结构形式,即在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前提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工合作、配合制约。这种中央集权下的三权分工体制,具有配合优位的天然秉性,其决策的高效率隐含着制约的不足。与之相反,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下,决策效率不高的背后是权力之间的制约优位。值得思考的是,即使在“三权分立”的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依靠制约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模式早已打破,权力运行中行政权的膨胀催生了第四种权力,它在不少国家是隶属总统的监督权,这些机构在三权分立政体下或归属议会,或归属行政,或归属司法管理,但其性质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行政权和司法权,而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的监督权。我国作为集中统一的人民主权国家,没有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权,不能不说是政权建设上的一个缺陷。因此,在配合优位的制度特性条件下,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补强制约短板、强化对国家机器权力监督的必然选择。在改革程序上,从“于法有据”的原则出发,依照宪法授权,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试点决定,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明确规范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依法全面推进反贪反渎等检察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整合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在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完成之后,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确认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平行的法律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国家监察体制,就是要调整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中,与人民享有权力的本质要求不够吻合的状态,使国家机关设置充分体现人民监督权力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权必然推进腐败治理的制度创新。腐败直接表现为权力失控、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突出特点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及其形成的非法利益、非法政治结盟等。这是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论被支配的一方是否情愿都必须服从;具有趋利性,它与经济建设的组织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掌管公共权力的个人提供了“近水楼台”“以权谋私”的便利;具有可交换性,公共权力本身不是商品,但运行中可能被它的掌管者进行“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具有扩张性,滥用权力,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使用和复制的万古不易的秘笈。可见,权力的特性,能使具有人格缺陷的官员产生强烈的占有欲。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控权,依法控权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必须从健全完善反腐体制与机制入手;改变反腐控权职能分散在多个机关、多头负责、资源分散、难以形成高效反腐败力量的现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改变这种现状的法治举措。通过改革,整合反腐败资源,构建起一个高效权威的国家反腐治权机构,统一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这个机构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形成党纪与国法紧密衔接、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双管齐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有机结合的法治链条,从而创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