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的的司法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央对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方面。为继往开来,为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拟对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以下简称“本轮司法改革”)进行回顾和检视,并对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己之见,难免错失,仅供参考。 一、司法改革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成就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推动了以四项改革任务及建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①改革全面展开,稳步推进,成效已经初步显现。笔者认为,这一轮司法改革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继续上一轮司法改革,同时弥补了某些不足,改革举措有很强的针对性。党的十七大推动的司法改革,即上一轮司法改革,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和管理,以及加强党委政法委对司法的监督等。这些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监督机制,防止裁量权滥用,促进司法廉洁与公正,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在另一方面,在改革的部署与实施中,也出现了某些不足,最突出的问题是注重外部监督而忽略司法自身建设。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时,对司法运行与司法建设的规律尊重与遵循不够,使改革措施产生了某些负面的效应。如借“加强领导”“服务大局”的名义,地方政治、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较为突出;政法委的个案监督不适当地膨胀;司法机关内部司法行政化空前强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十分严重;诉讼机制不平衡加剧,法院审判权威受到抑制;等等。此外,上一轮改革的局限性还表现在:改革措施仅为工作机制调整,并未触及司法体制机制——司法的基本格局与管理体制未触动,各机关职能、权力和资源配置的基本格局未变动,司法权运行机制亦未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正是由于上一轮司法改革的局限性,司法建设状况从总体看并无明显改善。司法案件办理,无论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公正与效率仍然受到较为普遍的社会质疑,司法公信力较为低下。②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延续了坚持党的领导尤其是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尊重中国国情、自上而下有力推动等基本原则和举措,同时针对上一轮改革的局限性及未能解决的问题,适度调整改革思想和举措,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其二,充分尊重司法规律。事物的规律,是事物发展必须遵循的路径及其体现的原理。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背规律必然受到惩罚。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措施,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遵循、体现司法规律:建立“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体现了司法的判断性、亲历性,以及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行使原则;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及建立巡回法庭等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有利于防止司法的地方化,从体制上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则意在实现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同时实现司法任务在司法体制内部的合理分配,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涉诉涉法信访依法终结的改革措施,体现了司法的终局性;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在中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构架中,确认并强调了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审判中心主义”。 其三,改革具有深层次特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习总书记曾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③因此,本轮司法改革,重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解决影响司法质量的全局性、深层次问题。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涉及权力格局的重要调整,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司法运行逻辑的重大变化,应属司法体制、机制的革命性变革。 正是由于上述特征及自上而下的有力推动,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已经完成。虽然由于体制机制的重要变革和利益机制的重大调整,存在一系列矛盾,有的还难以克服,但应当说本轮司法改革方向正确、措施有力,初见成效。其成效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抑制司法行政化,推动建立司法责任制。我国司法机构内部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在前些年呈现出某种极端化发展倾向。法院内部以加强审判管理为名,院、庭长直接干预审判,且不顾案件的多样性及裁判的复杂性,设置大量统一考核的数字化指标,扭曲了审判运行,严重抑制司法官的自尊心与责任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违背司法规律,而且责任机制不清晰不合理。通过贯彻“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原则,推动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行政化趋势已明显缓解,司法权运行呈现出某种良性态势,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二,遵循司法建设规律,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完成司法员额制改革任务。保证司法质量的基本条件是配置优秀的司法官,同时进行司法机构内合理的资源配置及工作安排。司法机构内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实施司法员额制,是实现现代司法管理和司法官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条件。目前,各地司法员额配置基本到位,分类管理制度已启动运行,司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开始实现,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互配合,此项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目的已基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