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首次将绿色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绿色发展战略的内涵是:将环境资源内化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素,构建生态制度文明、生态意识文明与生态行为文明有机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路径,包括循环经济、低碳发展、清洁发展、简约发展、均衡发展等多项内容。循环经济被称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引擎”,其内涵是指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基本原则,仿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状态对资源进行高效、循环与永续利用的经济管理模式,被公认为我国绿色发展的基本施行模式。 如果按照传统的工业消耗模式,现有的不可再生资源在几十年或几百年之后将被消耗殆尽。鉴于这一严峻形势,循环经济模式以自然界物质资源的循环过程为参考蓝图,试图通过零浪费与零排放的方式实现原材料的循环往复利用,从而既确保了世界经济的永续发展,又避免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近年来,我国循环经济产业与技术获得持续迅猛发展。依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7(摘要)》,2016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2.56亿吨,同比增长3.7%。其中,增幅最大的是废电池,同比增长20%。而再生资源的回收总值也呈现基本增长态势(见表1)。
传统视角下,我国循环经济模式只被视为是一种节省资源与减少环境损害的方式,而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循环经济的功能效用应重新定位,并推进原有制度体系的变革。 一、循环经济的新定位和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反思 (一)循环经济的再定位 循环经济概念最初是指在产品使用周期结束之后,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通过回收利用再次投入生产过程的经济模式。在该经济模式框架下,废弃物在被回收后作为辅助性原材料获得循环与多梯级利用。基于绿色发展战略,循环经济不再仅仅局限于工业领域内部涉及企业废弃物利用的经济管理形态,而是新常态下我国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创新路径。在绿色发展视域下,循环经济具有了新的二元化功能定位。一方面,它依旧是以对环境友好方式处置废弃物的重要经济形态,可有效保护自然环境与人居环境;另一方面,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运行的基本原则,构成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与新的产业增长点。在绿色发展战略下,循环经济的性质与功能应被重新定位。 1.从单一废弃物利用模式向普适性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概念蕴含将自然材料循环利用的基本理念。在废弃物管理领域,循环经济包括“通过直接将废弃物作为材料再利用实现的废弃物避免(减量化)”与“通过废弃物在生产中作为能源或材料再投入使用实现的废弃物利用”。在这种废弃物避免与利用的框架下,循环经济在市场领域存在3个子市场,即处置服务市场、再利用服务市场与避免性服务市场。 在绿色发展视域下,循环经济应实现从单一废弃物利用模式向普适性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从横向层面分析,循环经济应从企业内部微型循环发展为经济体系大循环,包括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在内的各个经济行业都应构建“预防—减量—资源回收—清除”的反馈式资源处置模式,在消费领域也应全面推行绿色消费模式。从纵向层面分析,各个经济行业在“预备生产—生产—销售—回收处置”各环节都应推行循环经济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应彻底摒弃以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为特征的“黑色经济”发展模式,并采纳以生态、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2.从封闭型链式经济形态向开放型网状经济形态转变。长期以来,循环经济表现为一种封闭型链式循环经济形态,具有两项特征:一是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发生在一个工业企业的内部,具有严格的封闭性;二是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遵循“资源—废弃物—再利用—最终处置”的单一链式模式。依据绿色发展战略,循环经济应从封闭型链式形态向开放型网状形态转变。一方面,废弃物循环利用已不再局限于一家企业内部,而是具有显著开放性,利用主体是在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层面进行废弃物的综合性再利用与清洁处理;另一方面,废弃物循环利用采取多层次、多用途、全方位的网状利用模式,逐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资源与能源体系。如,炼钢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可转化为电能,炼钢废气可用于提炼有效成分,炼钢废渣可用于生产建筑材料,而废气提炼与废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又可转化为电能。 3.从行政主导型经济形态向制度保障型经济形态转变。在绿色发展战略提出以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具有典型的行政主导特征。其基本模式是,先由政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系列政策,然后以行政主导的方式在经济领域推行这类政策。这种循环经济形态的弊端是,政府的政策难以明晰界定循环经济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难以确立违反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行为的法定性后果,地方政府常常根据自身理解采取参差不齐的政策执行标准,损害了循环经济发展的统一格局。同时,政策具有暂时性与易变性的特征,无法将循环经济推行过程中的成熟模式予以固定化与制度化,因而不能有效巩固与发展循环经济成果。在绿色发展视域下。循环经济应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制度保障型转变,原先的行政管理手段应逐步通过构建制度方式予以规范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制度保障范畴,逐步实行以制度保障为主导、行政推动为辅助的新的循环经济规制机制,从健全立法、加强执行、完善监督、普遍倡导4个层面保障循环经济形态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