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强调,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一系列利好大政方针为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强大制度保障与发展动力。尽管如此,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部分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仍持被动、观望的态度。 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有的学者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应把握好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的区别、国有垄断的消除、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六大关键理论问题。①又如,有的学者从国有资本监管体系视角分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遇冷”的深层原因及改革方向。②但令人遗憾的是,既有研究鲜有对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重点探讨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突破路径,希望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民营资本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具有坚实的理论支撑、有力的制度保障、坚强法律后盾等基础条件。 (一)中外经济理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无论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西方经济学理论,还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都为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认为,生产关系好坏的判定标准不是看其公有化程度和距离共产主义远近,而是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落后或者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都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只有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③我国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和国有资本融合,正是为了实现生产关系适应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激发新动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魏克赛尔总结瑞典经济发展时,最先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凯恩斯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概念,首次明确提出“混合经济”并精辟指出:“以有形的手,以让国家之权威和私人之策动力相互合作,拯救资本主义。”④萨缪尔森深入论述了“混合经济”的价值:能将严厉冷酷的市场运作规律与公正热心的政府监管机制巧妙地糅合成一体;纯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极端的经济组织形式,实际是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体是这种极端经济组织形式。⑤这些理论都为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支持。 根据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混合所有制改革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经济制度层面。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体现了经济制度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特点。二是经济运行层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营企业去行政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三是经济主体层面。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组成多元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⑥因此,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体两面。实现二者融合发展,既可以让民间资本在经营领域、资源获取、融资渠道、税收优惠、人才吸引等方面实现质的飞跃,也可以使国有资本借助股权多元化来充分激发生产力发展的活力和创新力。 (二)中央大政方针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中央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逐渐确立和发展的经济制度实现形式。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确立及民营资本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肯定民营经济存在的“补充论”,即“一定范围内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大则进一步将这一“补充论”提升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92年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提出,在解放思想的同时也解放了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高度肯定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并要求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8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视角,以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战略依据,以管资本为根本手段,确保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在混合发展过程中保值增值。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一系列大政方针,构成促进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1+N”顶层设计体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指出,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2016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三)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融合,国有资产流失型的“国退民进”和民营资本被鲸吞型的“国进民退”都曾引发社会各界的担忧。为了保护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正当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发展,符合宪法规定,也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法律法规视角分析,混合所有制包含三种层面的解释:从所有制视角看,混合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下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同其他所有制形式下私有资本之间的融合;从企业构成视角看,混合所有制是各种具体经济形式(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之混合;从资本所有权的微观视角看,混合所有制是不同所有权性质资本,即多元股权之混合。⑦因此,依据《宪法》对混合所有制的解释,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必然包含了民营资本的参与,必然是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