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有效地防治腐败是建构当代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的基本目标。腐败问题与史同寿,治理腐败作为世界性历史性的重大课题,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可以说,“腐败是一种真切的社会现实,反映社会的实际进程,涵盖整个社会,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并处于合法的社会实践模式之外”[1]11。长久以来,尽管人们常用“工程”一词来表述它生成原因的复杂性和治理对策的综合性,然而很少从社会工程理论和思维的视角予以专门研究。如何在反腐倡廉的理论范式、制度设计、过程机制、规律约束、环境变量等之间形成有效衔接的治理体系和实践机制,就有必要运用社会工程的“综合集成”思维对腐败治理的多维系统要素进行动态整合和优化设计,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藉此形成中国特色廉政学的研究范式和话语体系。 一、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诉求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腐败治理有着特殊的价值定位和和实践逻辑,既不同于传统中国“大一统”专制政治语境下的反腐败,也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廉政建设。其中最大的特质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权为民所赋”的政治逻辑决定着当代中国“权为民所用”的政道实践。正像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一样,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也永远在路上。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潜在的腐败“窝案”、塌方式腐败等集体性腐败渐次浮出水面,期权化腐败、消极腐败等制度性腐败依然潜在运行。整体来看,实现全面治理腐败依然任重道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构建“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治理体系和实践机制,就需要运用“综合集成”的社会工程思维来整合和优化过程防腐的制度要素和协同机制。 (一)实践性诉求:从理论模式向实践模式的有机过渡 一般而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是反腐倡廉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当代中国反腐倡廉理论模式与实践模式的具体选择和整体实践。比较而言,方针是原则性的(方向和目标),政策是指导性的(行动准则),而法律法规则是具体规范性的(明确规则)。这些制度性的特质构成了制度反腐的稳定性、长期性、规范性,同时内蕴着腐败治理实践模式的灵活性、动态性、发展性。长久以来,“经验主义的信条是,如果一项计划在实践中没有成功,必定是理论有毛病;理性主义的信条则是,在理论上为真,在实践中必然也为真,所以事情若是出了差错,一定是实践而不是理论出了差错”[2]89。这两种观察视界各执一端,不仅在实践模式上无法达成中道的权衡,反而助长着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的相互戕害。古今中外既有的实践反复表明:基于“善政”的方针政策并不一定能将既定的旨意一以贯之地体现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系统建构和具体实践当中。事实上,实现从“理论科学”到“实践有效”的质性跨越,就必须在理论思维与实践思想相互观照中建构起具体化的实践模式[3]。也就是说,如果某一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不佳,抑或从中衍生出新的制度性腐败,那么也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否定反腐败方针政策的科学性。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是反腐倡廉的主要范式和理论模式,也构成当代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框架和整体路径。然而,有了这些理论模式和路径取向,也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实践中就一定能够实现腐败治理体系及机制的协同性和有效性。以往的研究中,要么是关注具体部门问题的直接对策,要么是注重对理论模式本身的反思和完善,相对缺乏对“理论模式”向“实践模式”有机“过渡”的社会工程设计和系统结构研究。总体来看,某一理论模式在既定历史阶段实践中的局限和困境,也并不完全意味着这些理论模式本身有问题,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理论模式在实践应用中还需要相应配套性的制度要素和具体化的实践模式的有力支撑。 通过对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的优化设计,推进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当前中国反腐倡廉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社会工程研究的核心环节是模式设计,包括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各种社会模式是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人们的社会需求设计出来的,再根据社会实践的选择和淘汰而沉淀为社会文明的发展成果。整体而论,当代中国治理腐败的方式和路径,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道德反腐等,正在逐步转向常态化的制度反腐、法治反腐。针对中国制度反腐实践中的相关不足和局限,我们不仅要历史地检视既有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本身的完善性、系统性、协同性,而且要在此基础上着力建构反腐败理论模式向政策模式转化的实现机制。一方面,在以开放的视界借鉴国外反腐败理论模式时,需要整体把握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实践环节以及文化背景,着重从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本身加强“本土化”的系统性和有机性。另一方面,在总结和凝练既有实践中的“地方性知识”时,需要整体分析某一模式具体展开的支撑要件,尤其是在法律制度执行过程方面构建“理论模式”—“实践模式”—“过程机制”有机衔接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和所必需的微观性配套制度要素。 (二)过程性诉求:从制度体系到过程机制的动态建构 权力腐败本身是一种生成性的过程行为,也是一种动态性的行为过程。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静态的稳定的规则系统,而且本身也是处在制度运行和功能显现中的过程机制。制度反腐是包括从“制度设计”—“制度实践”—“制度反馈”的动态过程。事实上,“即便完美无瑕的法律,也只有在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时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1]17。科学的反腐败理论只有通过宏观性的政策制定向微观性的模式设计的具体转化机制,才有可能实现“理论模式”与“实践机制”的无缝对接。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败进程,可以说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在法制反腐初期,主要聚焦于建立健全“有法可依”的法律制度体系,重心在于“惩处”环节。到了法治反腐阶段,集中于增强腐败治理体系的结构系统性和实践有效性,重心在于“预防”环节。新形势下,面对权力形态的多元分化和腐败形式的日益隐蔽化,以往单一的反腐败举措和防治机制往往难以奏效。腐败治理机制的过程性诉求,要求在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与多维度的过程展开机制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和协同作用,因而需要基于不同的权力场域对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中的过程机制进行动态建构。 由此观之,反腐倡廉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腐败治理理论本身的科学性,更是依赖于腐败治理相关理论模式在具体展开中相应实践模式的建构和选择。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的社会工程建构,同样也要以腐败治理的理论模式与实践模式的设计为核心环节,根据不同时期反腐败的形势和特点,从整体性上建构相应的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反腐败方针政策目标的确立,仅仅是实现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之“顶层设计”的第一步,还需要将某一具体防治举措的制度结构、执行主体、施行环境等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设计出针对核心问题的协同性的实施方案和可操作性的微观机制,从过程维度上增强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进而增强过程防腐和廉洁教育的有效性。与此同时,还需要将具体实践模式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及时反馈(回馈)到相应“元理论”模式的完善和优化当中,通过抽象的理论模式与具象的实践模式的互动,增强全面治理腐败的协同性、实效性和廉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