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中国城镇住房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保障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运行逐步规范,对支持城镇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城镇住房市场和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高成本、低效率、强制性储蓄、逆向收入调节等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课题组分别使用了住建部公开数据、CHIP数据、企业调查数据和UHS数据,从宏观运行、居民收入、企业负担和国民经济等四个维度,对公积金的覆盖情况、基金收支、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等进行了研究,并侧重研究了公积金对收入分配和企业负担的影响问题(由于数据来源不同,覆盖率等情况的计算结果也略有差异)。 住房公积金制度总体运行情况 (一)制度覆盖面。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统计口径中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加“城镇私营企业”基本一致。2004年至2015年,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基本稳定,总体保持在40%至45%之间。 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5)》《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工作卷)》数据,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类行业覆盖率存在显著差别。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覆盖率在90%左右;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70%左右;外资企业覆盖率接近50%;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覆盖率不足10%。 从省份覆盖情况看,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编2014》《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工作卷)(2015)》数据,2014年,各省城镇单位参加公积金制度比例7%至48.4%不等;参保人员覆盖比例26.2%至67.9%不等;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比例从30.9%至81.2%不等。 (二)公积金收支。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口径,公积金收支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本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公积金缴存、回收个人住房贷款、收回保障房贷款本金和收回历史遗留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个人公积金提取、发放个人贷款、发放保障房贷款和上缴廉租房资金。二是增值收益。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支付缴存职工利息、归集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和其他支出。这一层面的收支差额为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提取住房贷款准备金、提取管理费用、提取公(廉)租房资金等。 2005年至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持续增加(2012年以来增速趋缓);公积金提取额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受房地产市场状况影响,不同年度存在显著差别。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编2014》以及历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2015年公积金缴存额增速12.3%,而提取额和贷款发放额增速则分别高达44.6%、68.1%。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看,2014年、2015年收入基本持平,支出和增值收益出现较大变化。尤其是,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高达51亿元,少数存放公积金的金融机构是切实的既得利益者,在获得稳定而巨量的公积金资金后,只需付出很低的存款成本,同时还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 (三)缴费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实行等比例缴费,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都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但在实际运行上,缴费水平与制度规定却存在一定差别。 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数据,在公积金缴存人员中,大多按照5%至12%的规定费率缴费,其中6%至10%费率人员占比29%,11%至12%费率人员占比50%,费率5%及以下和13%以上人员占比分别为12%、9%。同时,据相关数据测算,5%及以下缴费率人员平均费率1.13%,13%及以上人员平均费率15.75%。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费率的制度规定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别,相应的缴费费率也存在显著差异。2014年,人均缴存额最高的五省份为北京(19957.1元)、西藏(19890.5元)、青海(16753.0元)、浙江(15645.2元)、天津(15201.8元);人均缴费额最低的五省份为河北(7962.3)、湖南(7725.2)、陕西(7533.0)、河南(6692.9)、山西(6591.4),全国人均缴费10908.9元。 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多数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缴费水平和覆盖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缴费率高则覆盖率相对较低,缴费率低的地区则覆盖率相对较高。 2005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从2005年占比15.4%上升至2015年25.1%。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额,与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增加,虽都与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密切相关,但住房公积金贷款波动更小。 (四)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急剧攀升和商业住房贷款的蓬勃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外部环境和自身制度设计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一些显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