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统论中,结构与功能属于一对基本范畴,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外部系统功能的发挥①。功能实质上属于系统理论的范畴,功能的发挥实际上属于系统功效,“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一样都具有结构;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要想得到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也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②。所谓功能,就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而在最终表现出来的效能。国家权力系统具备一定结构,但随着系统运行状况发生变化,需要不断更新固有的内在结构。国家在推行监察体制改革中独立设置国家监察权,实际上在于调整国家权力结构。这种内在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外在功能的发挥。国家监察权作为权力整合与重新配置的一种结果,首先在于强调权力系统发挥的功效,其次是对公民、社会、国家都有影响性发挥,并以相互间协调性发挥为特征。以此分析,国家监察权设置的功能大致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功能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权力分配与运作具有自我特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文本来看,虽然国家权力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分配的核心要素,具体方式是在权力集中的基础上再将权力进行划分并赋予不同的国家机关。如《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分别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授予国务院国家行政权;第一百二十三条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权;第一百二十九条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权。这样的集权再分配模式我们可称之为“议行合一”制度。应当承认,在这种模式下,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效果来说,不如“三权分立”式的平行的国家权力结构。当然,并不是权力受到越多的制约就越好,西方宪政国家的权力结构也有其弊端;重要的是要将权力纳入一定的监督以防止权力膨胀或异化。事实证明,权力的监督体制与市场建设、政治文明、社会治理及伦理道德直接呈正相关性。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不可否认,权力监督制约已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适性原则。大量的历史事实都表明,健全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与市场形态转型、政治文明发展、社会组织建设及伦理道德进步具有紧密的正相关性。因此,加强权力监督体制建设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重大任务。 以目前我国设计的权力监督方式,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主要是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检察院设有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同时在政府内部设有自我监督制度。例如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试图通过自我监督来实现自我净化。另外,针对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还存在党纪监督。这虽是一种党内监督,但实际上能起到对权力监督的效果。总体上看,这种权力间的监督效果不是非常理想,现有的内在与外在监督制度并没有解决权力腐败问题。单纯从反腐败的手段与效果来看,实际上我国的手段也相当严苛,但效果不佳形成了手段与效果不成正比的困局③。致力于强化国家监察权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承担权力监督与反腐败职能的机关众多,但力量分散,难以形成高效的监督力量。例如,国家预防腐败局缺乏权威,检察院监督注重刑事犯罪监督,党纪监督无法完成全覆盖,行政监察对其他国家机关制约不足导致监督效率不高等④。反腐败体系重合、职能机构缺乏统筹、制度建设非契合让监督机制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③。由此,必须对现有的权力监督结构进行调整。这就需要对权力监督从整体上进行变革与重构。监察体制改革的内涵就在于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另一方面就是伴随现有机构及职能整合,本质在于国家监督权调整⑤。 在集权再分配的“议行合一”模式之下,从各国家权力中整合出国家监察权是最优选择。因此,国家监察权是权力结构重新整合的结果。这样一来,独立出来的国家监察权将是权力监督最重要的保障。以前“三位一体”转变成“四位一体”的权力结构之后,这种变化对国家权力配置来说是巨大的变革,因而结构性变化首要的功能便是调整权力结构,让国家权力从整体上、质量上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根本范式转变。具体来看,调整功能主要在于通过不同国家权力的数量、程度、规模与质量来制约和协调国家权力,以便达到最佳的配置效能。在社会主义政党领导的治国模式下,通过执政党来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寻求转变的开端。让国家监察权、司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形成平行的国家权力,是结构和范式的调整。这种调整表现出来就是外化的调整实现功能。首先,横向权力的数量发生变化,使得分权模式发生变化,形成新的分权模式,使国家职能与配置方式具备新的发挥方式,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将出现新的边界与空间;其次,权力的重新分配,让权力监督的质量和程度进一步加深,让独立平行的监察权剥离出来将有利于发挥新的权力监督效能。这将进一步强调国家权力发挥的正常化与稳定性,从而保证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的根本制度不变,正体现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自我调适功能。再次,通过强化国家监察权,让国家权力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符合我国深化体制改革要求,也符合我国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关的内在要求。将国家权力进行再一次分配,是权力制约与平衡的表现。独立出来的国家监察权可以对其他国家权力形成监督,有助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不脱离轨道。无疑,这样的调整让国家权力规模和重心发生一次转变。国家监察权的形成实际上让权力监督的理念得到质的升华,权力对抗权力模式得以进一步升级,让国家权力配置进一步符合宪法精神的要求。因此,国家监察权在结构性变革后形成一种新的国家权力。独立出来的国家监察权会不断促进反腐败、监察的稳定制度化、持续化,对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积极效能。 二、权力运行及权利维护的保障功能 国家监察权的独立形成,对国家机关正确按职权运行、对维护公民权利具备保障功效。主要在于新的、独立的国家权力监督力量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权力制约权力的范式可以更有效促进职权运行的规范性与受监督性,让行政权、审判权、监督权甚至监察权本身按照既定宗旨运行,以至让不同的国家权力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更具目的性和既定功能。无疑,统一、高效、规范的国家监察权不仅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而且有利于整合现有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形成统一的反腐败与监督机制。事前、事后及事中监督机制的形成,让国家监察权集反腐、防腐于一身,以形成完善统一的监察制度,因而对国家机关职权运行形成长效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国家监察权的规范化,会让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当今时代,正当程序与权利保障密不可分。可以说,监察体制改革让国家监察权的地位和功能突出显现,让权力运行及权利保障得以维护。具体表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