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反腐败形势虽然复杂严峻,但经过不到5年的猛敲狠打,腐败顽石开始碎裂,坚冰开始消融,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很快从“正在形成”切换到“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在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坚决斗争中,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功不可没,为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反腐体制改革中一次革命性变革。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实验、探索实践,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研究破解反腐力量分散、监督不能全覆盖等问题,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为进一步做好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改革方案,促进改革取得更好效果,《河南社会科学》特邀在廉政学和国家治理领域长期从事研究的专家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细节问题进行研究。《比较视角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监察体制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国(境)外监察体制改革既存在积极有利的因素,也存在消极不利的因素,当前有必要综合分析借鉴国(境)外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利弊得失,强化监察委员会调查腐败案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并用足监督措施,继续完善机构的内部改革,敦促并力推外围配套改革,把私营机构纳入监督范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分析评论与对策建议》提出了“3+2+1”的改革方案,主张增强国家监察机构独立性,强化对监委会的监督,推进监督体制的系统改革,推行职业化和专业化,优化监委会的层级设置。《国家监察权设置的功能》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将国家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国家监察权的权威性足以保障权力正常运行,其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对被监督人员行使权力具备直接保障功能,对国家公职行为产生净化功能,同时增加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具有国家整体形象的增信功能。《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认为,反腐工作需要一支专业人才队伍来承担;我国公务员以及反腐败机构的管理制度行政化色彩强烈,制约了反腐败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香港廉政公署以专业化为导向的人事管理制度值得借鉴;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以实现反腐败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社会学所廉政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学学科带头人蒋来用 比较视角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腐败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不论是较为廉洁的国家和地区,还是目前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会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不断创新变革监察体制机制,以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的目的。分析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察体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的有益经验和失败教训,提炼体制改革应当遵循的规律,分析制约改革取得成效的因素,将有助于我国当前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一、国(境)外监察体制改革的积极因素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国家监察体制和模式。因而,适应新形势,革除监察体制弊端,是世界各国各地区面临的共同任务。因为国情或境情千差万别,面对的腐败严重程度不同,遇到的改革阻力大小不一样,各政区改革方向、手段措施、力度大小等有很大差别,最后的效果自然也千差万别。任何改革都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会有消极的一面。虽然有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没有实现反腐败的目标,甚至腐败比改革前更严重,但改革措施和具体做法中也不乏一些积极的因素。总结并分析各国、各政区监察体制改革正反两方面的因素,可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一)注重顶层设计,将反腐败体制放在国家权力“显眼”位置 有的国家提出建立“国家廉政体系”,将反腐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注意反腐败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如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主导的新政府,把反腐败作为国家战略。1994年以来,曼德拉总统和姆贝基总统推动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全国行动;1999年,南非姆贝基政府发起“全国反腐败计划”(The National Anti-corruption Initiative)。罗马尼亚2012年3月通过了司法部提交的《国家反腐败战略(2012-2015)》,分别从预防公共部门腐败、加强反腐败教育、通过行政与刑事手段打击腐败、批准各部门计划并建立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目标、相关措施、责任单位、行动计划,列出了未来将要修订的反腐败相关法律,每年发布报告,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的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反腐败改革和制度建设。如韩国2002年1月成立综合性的“反腐败独立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提出预防腐败政策建议、评估反腐败政策执行情况、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受理涉腐败举报、制定并实施廉政宣教规划。法国1993年根据《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创建“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受法国总理直接领导,由税收、警察、宪兵、海关、司法和内政部门近20名专家组成,全面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将反腐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核心,重视和强化监督权是廉洁国家和地区比较普遍的做法。英、美、法、德等国的反腐败机构大多直属于议会,或者直接向总统和总理负责,建立了全国性的、独立于地方和其他部门的反腐败调查系统;反腐败机构在组织上自成体系,不受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左右和干扰。如英国总检察长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直属内阁总理领导,局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指挥和管辖;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设立的廉政公署,独立于政府,自成体系,只对活动审查委员会和议会联合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