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是我国职业教育历经长期探索实践找到的一条符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必由之路。它是职业教育在体制机制层面不同于其他类型教育的最大区别,是职业教育跨界本质和整合特性的体现,是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质量提升的保证。也是职业教育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办出特色的必然选择。 对校企合作双主体的认知是一个过程。就内涵而言,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通常可以把主体看做是活动的发起者、推动者和承担者。在具体的活动中,任何主体都具有主体性。所谓主体性即主体具有的特性,包括独立性、个体性、能动性、创造性等。郭湛在《主体性哲学》中指出:“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主动、能动和创造的特性。”[1]校企合作的双主体都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就教育与主体性的关系来看,学科教育一般是一元的单主体办学,而职业教育的跨界性需要双主体或多元主体办学。但人们对双主体关系的认知却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校企合作双主体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形成的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可分割的、地位同等并列的教育承载者和担当者。 一、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合作的问题分析 我国在职业教育领域倡导和推行校企合作已有多年,但由于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责任、权力、利益、义务等不明确,造成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参与校企合作。目前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1.政策上落实不力。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就提出“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提倡产教融合、工学结合”。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要求“企业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2004年教育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提出“职业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推动产教结合,加强校企合作。”201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职业教育部分,更是明确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梳理下来,从1991年提出“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破题,到现在已历20多年,校企双主体合作并未达到理想预期,效果与愿景落差很大。这说明政策落实并未取得积极成效,推进不力、绩效不彰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体制上模式乖离。校企双主体合作,企业是完全市场化运作,公办学校是计划与市场的共同作用运作,二者在市场化程度上有很大差异。两种不同体制机制下的运作模式必然发生冲突。企业由市场主宰,遵循市场化理念,追求经济效益,以赢利为王。公办学校是政府主导,追求社会效益,注重人才培养质量,但并未实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人才。换言之,由于两个主体追求不一,许多合作事宜不大容易理顺。加之企业即使不合作,也很容易获得所需要的人才,学校即使不合作,办学也不致“停摆”,而且合作的实利和效益也并不明显,这些都制约着合作主体的意愿、热情和成效,使合作出现合而“不作为”“两张皮”的貌合神离的状况。 3.管理上政府缺位。作为两个社会职责、目标定位、利益追求以及运行模式都存在很大差异的异质主体,其合作是跨界属性整合,没有政府的促成,是很难取得实际成效的。但当下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将校企合作看成政府的职责,相反却有人认为,职业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应当推向市场,政府应当淡出。显然这种试图推卸政府责任,将职业教育完全推向市场的观点是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4.实践上缺乏突破。校企双主体合作之所以效度不彰,是因为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制约性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如企业参与合作的成本代偿机制问题,企业参与合作的激励举措问题,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缺失问题,学校参与合作的考核评价问题,政府支持合作的责任落实问题等。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的多维博弈 校企合作本质上是双主体和多主体内在博弈的过程,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都与博弈相关。博弈是指在一定的游戏规则约束下,基于直接相互作用的环境条件,各参与人依靠所掌握的信息,选择各自的策略,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2]。博弈有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又称正和博弈,即博弈双方在博弈结束后,双方的收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收益增加而另一方也不至减少。非合作博弈,即没有合作关系的博弈,它是竞争性的、甚至对抗性的,是一方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损失的博弈,即零和博弈。校企双主体的博弈是一种合作关系的博弈,追求的是合作的整体收益大于每个成员不合作时的收益之和,能够增进双方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收益。 校企合作双主体博弈属于合作博弈。其博弈的机理是由合作过程中的文化不同、异质要素、利益分歧、理念差异、问题矛盾等构成的。表现为合作组织的博弈、合作理念的博弈、合作利益的博弈、合作矛盾的博弈、合作政策的博弈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