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前提在于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基础,关键在于提高“集体”作为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重点在于厘清适合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现实依据,核心在于探索内含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的理论逻辑,目的在于确保农民财产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有效性。鉴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地方实践快于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变迁,这里基于现有产权理论和制度背景,梳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轨迹,剖析地方改革实践,总结地方实践经验,以期进一步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理论逻辑和制度供给提供经验支撑和借鉴。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根本依据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阶段是对改革成果的延续、巩固和推广,需要更加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基础予以保障和推进,对产权理论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研判与回顾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逻辑起点。 (一)产权理论:深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前提需要清晰界定两个问题:一是农村集体资产及其产权界定与分类;二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一方面,农村集体产权是由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存在所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水利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现有研究中,农村集体“三资”也被表述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综观农村集体“三资”概念与分类,复杂多样,资源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结构具有差异性,不可一概而论。同时,不同地区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价值结构也存在区域性差异,需要加以区分。 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的产权的概念是一组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束。经济学上传统产权理论强调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途径是明晰产权界定。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传统产权理论提出异议的“超产权理论”学派认为利润与经营者投入存在必然联系[1],市场竞争比产权明晰更具有决定作用(刘勺佳、李骥,1998)。而就农村土地而言,由于它是同时具有资产与社会保障属性的特殊生产要素,其产权界定与经济绩效存在天生的二律悖反,超出了传统产权理论的解释范围,需要修正与拓展。[2]张五常认为,纯粹理论上的产权界定没有经济意义,而必须从其具体功能上去界定,才是实在有效的产权,是权能的价值体现。即只有有权使用资源,才能通过交易实现权利主体的价值并释放权能,可见,产权权利束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相对于所有权更为重要,这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权能实现中有所体现。另外,除产权界定外,这里认为产权主体行为能力、产权设施环境和产权强度也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绩效。因此,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不能完全依靠传统产权理论,还需要通过实践予以完善。 (二)集体所有:深化改革的制度基础 在制度层面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从历史角度看,农村“集体”的演进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1-1953年)始于解放初期,载体为农户组成的互助组,此时产权制度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私有产权;第二个阶段(1953-1956年)的载体是初级社,农户仍保留土地私有权,但“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使农民逐渐失去了土地经营权,此时集体成员获得的是不完全产权;第三个阶段(1956-1961年)的载体为高级社,土地私有权废除,集体享有资产所有权,同时“先上交国家、后按劳分配”的产权权能实现形式也证明了当时集体产权形态的不完全性。同期,除资源性资产之外,其他形式资产的集体产权归属更为模糊,产权流动性大大降低,更丧失了权能实现的机会和可能,这也是当时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集体产权基本实现了分离,农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拥有。2014年年底“三权分置”的提出进一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更加确定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实践表明,农村“集体”的阶段性演变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过程。尽管产权的分离使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但仍要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动摇,原因有二:一是我国户均耕地面积小且细碎化的农业经营格局;二是农村劳动力阶段性的城乡流动仍然需要农村财产予以保障。[3]而“集体”作为农村资产的所有权者,有责任维持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农村基本稳定,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因此,对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和“集体”的定位是研究农村改革问题的制度前提。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轨迹 回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轨迹,对相关政策文本进行梳理和解读,有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空布局和顶层设计的战略性认识,更有利于承接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拓宽路径。从时间维度看,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演进,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初现与强化(1951-1978年) 1951-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的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主体经历了由农户向集体过渡的过程,“集体”产权初步构建。1958-1978年,人民公社运动时期,“集体”载体经历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演变,集体成员的产权范围也从生存权向收益权逐渐扩大,但处置权和退出权仍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