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戏”不同于“法庭片”,它不是一种已经成型的类型片,可以将其看成是类型片形塑之前的衍生状态,在成为某一个类型片之前它更多地借助于其他电影类型的叙事模式,传递出其潜层的文化意旨。早在中国电影工业的初生阶段,法庭戏就已出现于伦理片、侦探片、古装武侠片等形态各异的类型中,表现出很强的在叙事话语上的杂糅性与黏合性。这些类型不一而足的影片,尽管叙事主线并不一定是围绕对案件的审判与驳论,但有了法官、律师、证人、犯罪嫌疑人、旁听者等此类特定角色在庭审空间的模式化演绎。中国早期法庭戏渐而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话语表述方式——在从文明戏到默片再到有声歌舞片的半个世纪媒介生产史中,发出了它或抑扬顿挫或高低起伏的铿锵之声。而它在人伦与法理层面的影像探讨,又提供了一种体察早期电影制作生态与民众法律观念认知的视听窗口。 本文所研究的法庭戏是一个更为宽泛的电影类别。就法庭戏的历时性比较来看,对20世纪20~40年代中国第一批法庭戏的梳理,重点在于分析其从生发到话语建构的发展及传播过程,亦即媒介语言社会化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些法庭戏话语构成机制的透析,使得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到一个更为具象的问题上:如果将法庭戏作为一种自成形态的电影桥段来看待,那么在法庭这一特定区域之内较为约定俗成的程式化表演,究竟为电影的整体叙事风格提供了一种怎样的价值导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使法庭戏能够从类型电影的研究框约中跳脱出来,形成一种具有特殊时代秉性的媒介样本。因而,本文并不是要专门去探究影像当中的某类法律议题,或是如何用影像的手法去提炼和修饰法律术语,法庭戏媒介文本建构的模式及其社会意义才是研究的聚焦所在。 一、20世纪20年代法庭戏的银幕肇始 最早一批现身于中国默片的法庭戏形式繁多,不仅有源自中国传统戏剧素材的《包公奇案(乌盆记)》(以下简称为《乌盆记》)、《梁天来告御状》等,也有为社会底层民众表达现实诉求的《糖美人》与《热血鸳鸯》,以及《女律师》对莎士比亚戏剧的首次银幕书写。与这些法庭戏同时期出现的还包括早期电影对法律的粗浅勾勒,即使在没有法庭戏排演的影片中,诸如“犯罪”“法网”等言简意赅的用词也是剧作中串联起叙事线索的常客。正如中国第一部长故事片《阎瑞生》当中就浮现出了电影人对犯罪的同时空臆想,这种对时事犯罪题材的艺术敏锐力从侦探片、武侠片一直延续到了现代警匪片的类型化表述,从未终止过对善恶交锋中人性终极意义的辩证,或冷静或热烈地用镜头复写着大众文化对英雄传奇的感性期待。 (一)取材自传统堂审小说的古装神怪片 1927年的《乌盆记》《梁天来告御状》是其中的两部代表作品。《乌盆记》由大中华百合公司代理大干影片公司出品,虽是将《包公奇案》一书分集开拍,电影类型却清晰地定位为古装神怪片。时值中国武侠神怪片摄制的兴盛期,这部制作粗糙的应景之作自投拍之始就未曾向外界媒体宣布过,也没有登载过广告,使民间对该片的制作过程鲜有所闻。从早期电影画报的角落处,能够读出这部影片对神怪片市场的商业应和,譬如“出神入化”“变幻无穷”等溢美之词,再者如“摄法尤极奇诡之至,在国产影片中诚可称为独开新径者”的赞评,说明电影制作者对包公奇案的包装重心在于对当中“奇趣”元素的提取,古时的公廨不可能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正义的代言者。 制片公司对古装片的抢拍风气之盛,在制作这部影片之前,就隆重推出了如《美人计》等数部大制作的历史片。摄制组已将全副精神用尽,资本亦用去不少,抽不出多少空闲时间来雕琢此片,草草应付电影完工,不足一月该片就于7月30日由新中央大戏院放映。①在由女性身体投射出的影像奇观里,女主角杨静我也将包公取而代之,成为了影片宣介的主角。《梁天来告御状》的制作情形与《乌盆记》极为相似,后于1935年由南粤影片公司改编为粤语公映,并经多次翻拍。这些古装法庭戏尽管是以“于世道人心惩恶劝善大有裨益”②作为制作初衷,极力显现出影片的现实意义,但多是以神怪为噱头吸引耳目,拍摄时间短,广告宣传等方面都受到了制作资金的限制。 (二)律师的出场与表达底层诉求的伦理戏 律师形象的出现,意味着一部分早期的电影创作者开始由武侠快刀斩乱麻式的正义抒怀进入对规范正义的省思,尽管这种省思并不一定醍醐灌顶,但多少带有了人物类型化的批判色彩。就律师而言,出现了依据善恶品性不同而有意为之的角色区分。1926年明星公司出品、杨耐梅主演的《她的痛苦》就运用了正反两类律师的角色比照。先由一桩离婚案件引入以法律由头横征暴敛的律师于维藩一角,在男主角遇害陷入囹圄的危机之时,另一名律师秦大纲为其沉冤昭雪。法庭此时还未在银幕上登场,律师在剧中也只是推进剧情走向的配角,值得关注的是仅律师这一角色,在人物上就分化出了多元的性格特征。 到1928年,由姜起凤导演、大中华百合公司出品的“侠义爱情巨片”《热血鸳鸯》③,以及1929年上海影戏公司出品的《糖美人》,法庭戏在情节处理上较为趋同。同样是底层百姓遭遇无妄之灾,命运全然系于戏剧化的判决结果——之所以称之为“戏剧性”转折,是因惩恶扬善的结局并不是来自庭审时律师的以理服人,也并未经由法庭的程序正义最终澄清案件事实。叙事的起承转合往往来自于某个关键证人出其不意地登场,在审判或是行刑的最后一分钟以一种若乎天降神兵的方式拯救了主角的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