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体制改革的历史方位 自从现代性出现之后,经济、政治、社会成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以来,“社会体制”就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①。然而,对于我国而言,“社会体制”作为一个问题真正进入政府决策议程和学术研究领域只不过是近些年来的事情。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背景下,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新的国家治理共识”②。而所谓的“社会体制问题”正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逐步分离,随着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而提出来的③。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而言,社会体制改革问题,既具有理论的重要性,又具有实践的紧迫性。长期以来,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于社会体制问题都存在认识不充分、准备不足的问题。而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滞后,使得针对社会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尤为迫切④。 相较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具有相对确定、规范的社会含义而言,“社会体制”提出的时间较晚,其内涵、外延以及相关的理论、政策都还在形成的过程中,至今仍未有一个相对确定、准确的含义⑤。2∞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体制”的观点:“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特别是“四个加快形成”的提出,成为指导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随着中央提出社会体制改革这一重要课题,尤其是一系列高规格、高层次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接连颁布和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反响。 社会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背景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新常态。从体制改革的构成来看,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序列。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人民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动都迫切要求推进社会体制改革⑥。而社会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不仅严重制约了社会建设发展,而且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这是因为完善的社会体制对于应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至关重要⑦。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来巩固,其意义最终也体现在社会体制中,而且社会体制改革滞后甚至还导致严重的腐败⑧。 社会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社会体制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⑨。现阶段社会建设的核心就是要聚焦和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性”瓶颈,否则社会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⑩。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也常把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简单地看作是一个单纯的实践问题,对其理论逻辑关注不够,这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体制改革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和理解(11)。从改革进程和阶段来看,如果说前三十年改革的主体性内容是经济体制改革,那么社会体制改革则是当前和今后时期我国体制改革的主体性内容(12)。社会体制改革将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和作用,既为经济体制改革凝聚力量、注入活力,又为政治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社会基础。从改革全局来看,社会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短板”。而当前改革最大的空间、未来改革的“金矿”最大的可能也在社会领域(13)。因此可以说,社会体制改革创新肩负着重要的时代使命,并承载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此为参照,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尊重社会运行规律,更好利用社会力量。相较于经济领域而言,政府在社会领域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且政府对社会领域的认知、理解和把握相对而言也更加谨慎。在中央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政府越发表现为较强的治理取向和复杂的制度环境(14)。就社会体制改革而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政府在社会领域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向社会还权、放权、赋权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针对我国政府职能的审视,需要纳入两个基本视角:一个是我国政府正在经历的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管制型政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的转变(15);另一个是将政府本身不仅看作具有自身利益偏好的自主行动主体,而且将其看作一个具有纵向权力关系的多层级治理体系(16)。 所谓“越位”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甚至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社会自身解决的社会事务。这突出体现在基层政府在“社会组织”、“基层社区”两个领域的行为表现。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业务主管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社团、协会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使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处于政府的附属地位,蜕化和演变成“二政府”;一些基层政府则采用相对更为隐秘的嵌入式控制手段,将社团运作纳入政府体制内进行管理,实现可控发展(17)。一些社区利益纠纷问题,本可以通过自治组织自行协商解决,而一些街道政府片面维稳、强行介入,反倒激化了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