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分税方式,但没有具体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曾公开表示省内不搞分税制而是总额分成制,而其他名义上实行分税制的省份实际是五花八门、讨价还价色彩浓重的分成制,这使得中国地方税体系至今没有成型,省以下地方政府没有形成真正的分税制。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必然导致地方财政行为的不规范,根据国家审计署2009年对17个省区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财政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更多人才,以购房补贴、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①地方政府恶性税收竞争的后果是基层政府可支配财力不断缩小,一些地区出现了财政困难问题。因此,如何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规范市县基层政府财政竞争行为成为当前中国公共治理领域的热点话题。 辖区间财政竞争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组合,引起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从而实现公共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根据税收竞争效果的差异可以将横向税收竞争分为税收策略替代和税收策略互补两类,如果相邻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则称为横向税收策略替代,反之,如果某个政府降低税收导致相邻地方政府税收降低则称为横向税收策略互补。地方政府竞相降低辖区企业实际税负的结果是形成“打到底线”(race to bottom)的横向税收竞争,而竞相提高辖区企业实际税负的结果是形成“力争上游”(race to top)的横向税收竞争格局。与国外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税收自主权不同,我国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因此有学者质疑中国地方政府能否展开有效税收竞争。对此,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可以认为中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税收竞争:第一,尽管地方政府无法改变税种和法定税率,但在税务登记环节可以充分利用产业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实际税率。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安商稳商”就会想尽办法把各路资本归纳到经济开发区、外商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和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减负;第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隐瞒信息来进行税收竞争,特别是利用征税努力度的灵活调整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根据郭杰和李涛(2009)对中国税收竞争的初步观察,在1999-2005年期间各省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负水平表现出显著的空间策略互补特征,而各省份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表现出显著的空间策略替代特征。与对省级政府税收竞争行为的广泛关注不同,国内学者对省以下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税收竞争的实证研究仍不多。杨见龙和尹恒(2014)、龙小宁等(2014)虽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对我国县级政府税收竞争行为的存在性和强度进行了识别,但和大多数文献一样仍没有关注财政竞争关系的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Deskins和Hill,2010)。我国地方政府的策略性财政行为很大程度上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发现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地方随意税收减免政策的管理,省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程度略有下降,但地区间预算外税收竞争从模仿策略转变到了差别化竞争。王美今等(2010)发现省际宏观税负竞争以分税制改革为界,在分税制改革前省级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相互模仿而在分税制改革后省级政府采取了差别化税收竞争策略。张晏等(2010)认为分税制改革后地理相邻省份间生产性支出的标尺竞争显著下降而GDP相邻省份间的标尺竞争没有发生显著变化。作为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省直管县改革又会对县际税收竞争造成怎样的影响呢?省直管县改革是否会像分税制改革一样将地区间税收策略关系从策略互补关系转变成策略代替关系或者只是改变税收策略互动关系的强度,这有必要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实证分析。 从安徽、湖北等省份2004年自主试点财政省直管县以来,越来越多的县级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经历了“市管县”到“省直管县”的转变。2009年年底全国24个省份、875个(市)县进行了财政省直管县试点改革;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有28个省(市、区)对1087个县实行了财政直接管理,其中全国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已全部纳入改革范围。②根据各省份实际改革情况来看,试点改革地区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收入,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维持不变但各地级市不再参与分享省直管县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对于取消地市级财政参与县级税收收入分成的试点改革地区而言,地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税收竞争关系从“父子竞争”关系转变成了“兄弟竞争”关系,从而避免了“市压县”、“市卡县”、“市挤县”或“市刮县”等现象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市管县地区地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仍然保留着“父子竞争”关系,县级政府需要继续向地市级政府输送财政利益,省直管县地区与市管县地区不平等的财政地位构成了县际非对称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