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中农民会由农村向城市迁移并市民化。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的职业与身份是同步转变的;在我国则为二步转变,即先变成农民工,再市民化。研究农民工市民化过程、揭示其机制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可补充农民市民化理论不足,在西方发展经济学一步转变理论之外,形成二步转变的中国理论;另一方面,在新型城镇化农民工落户城镇决策背景下,有利于人们把握规律、科学筹划农民工落户城镇及相关事项、争取实践主动权。从时间角度看,完整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研究,既要在时间的纵向坐标上划分农民工变成市民的历史阶段,又要在时间的横向坐标上呈现农民工与城市等相关主体具体互动实践的模式,前者即历时性研究[1]。 由于农民工现象的特殊性,国外无直接的历时性研究成果。在国内,从本世纪初开始,已形成数种二阶段论或三阶段论。二阶段论,主要见于蔡昉的研究[2]。他在劳动力转移视角下讨论问题,认为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是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变化的后果,包括两个阶段,即从迁出地转移出去,然后在迁入地定居下来。国外两个阶段是同步的,国内受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其中户籍制度的影响,只走完第一个阶段变成农民工,预计在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发育与制度阻碍清除后,第二步转移会实现。三阶段论,有两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由邹农俭从农民非农化视角提出[3],包括职业、地域与身份三个转换。西方发达社会三者同步,我国则为分阶段演进,即:以职业转换也即非农化为起点,经地域转换,最后改变户口性质变成市民。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城乡推拉力量不平衡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户籍制度的约束。第二种由刘传江提出[4],认为发达国家农民的职业与身份市民化是同步的,我国受户籍制度及渐进改革模式影响,则为二步转变,包括农村退出、城市进入与城市融合三环节。 此外,还有几种三阶段论从农民工身份转换视角进行探索。如陈国权认为农民市民化的根源在于城乡户籍福利差距,因而先要实现户籍或身份市民化,接着追求福利权益市民化,最后是观念素质或生活方式等整体内涵市民化[5]。刘小年认为农民工的发展包括身份转移、行为升级、自由增进三个环节,其中身份转移是前提,行为升级是关键,自由增进是目的[6]。张春龙从户籍改革与农民工流动史角度,提出市民化有暂住证、居住证、本地户籍三阶段[7]。冷向明与赵德兴认为农民工获得城市户籍只是成为了新市民,还有价值市民化阶段,故市民化包括农民到农民工、农民工到新市民、新市民到市民三个阶段,并分别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新市民对应[8]。 现有研究没有形成逻辑与事实相统一的阶段理论:一是逻辑存在矛盾。如二阶段论将定居城市作为最后阶段就是不科学的,因为定居城市不等于落户城市,就算落户城市了也还有生活方式市民化问题;又如代表性三阶段论的第二阶段即地域转换或城市进入,与职业转换相伴生,不是独立的阶段;再如身份转变视角的三阶段论,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对农民工市民化内涵理解的片面性问题。二是事实支撑不足。二阶段论在事实层面未关注农民工定居城市后的状况,邹农俭三阶段论缺乏对身份转换事实的把握,刘传江三阶段论没有与农民工流动史挂钩,身份转变视角三阶段论都只是对农民工市民化历史的部分解读。另外,现有研究未能揭示农民工市民化历时性机制,过于重视制度作用、没有全面揭示农民工市民化因素,如缺乏将农民工与城市统一起来的因素讨论;未能在相关因素中区分出历时性因素;没有建构这类因素间的关系,如对经济现代化的作用缺乏认真探讨、往往将政策与制度混为一谈等。鉴于农民工与城乡二元结构相关的事实,本文拟从马克思的社会人思想出发进行系统分析。 一、农民工市民化历时性机制的建构 (一)农民工市民化历时性因素的界定 马克思认为:人是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体,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需要面向自然进行物质生产;而生产又必须以社会为条件展开,即要与他人交换与共同活动;由此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及与之适应的上层建筑[9]。可见,人的发展是基于人的需要实现而形成的自由扩展过程[10],是自我与他人在社会结构即社会关系下相互作用、发展生产,并受上层建筑调节的过程。换句话说,人的发展包括了社会主体即自我与他人、物质生产、社会结构、上层建筑等基本因素。 进一步运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者说社会物质生产决定社会与政治等历史进程的思想分析,可以发现:物质生产、社会结构、上层建筑三者是人的发展的宏观历时性因素。至于互动的主体,则是微观的具体的共时性实践因素。据此可推断农民工市民化的本质,是农民工在与城市互动中变成市民、追求其在经济生产、社会关系、政治参与等方面自由扩展、进而在生活上过得更好的一种过程。其中有农民工、城市等相关主体以及物质生产(经济现代化)、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上层建筑(以国家政策具体体现)等因素的参与。除去微观主体因素,其他三个方面为它的历时性因素。 具体来看,经济现代化是历史动力。一方面,它为农民工进城与市民化提供机会,如改革开放早期发展乡镇企业与引进外资产生大量工作机会,使农民能够进厂进城镇成为农民工;当前新型城镇化又为农民工提供了落户城镇的空间。另一方面,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社会变革的要求。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放松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就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举措。城乡二元结构是社会条件。根据马克思的思想,社会是由人的互动形成的,故可区分为组织(人与人互动建构的关系)、文化(互动形成的观念)、制度(互动产生的规则)、利益(互动生产的财富)等维度。对城乡二元结构,学术界多视为阻碍,如讲城乡不同的户籍制度与发展程度、农民工落后的观念与城里人的歧视、农民工非正式的社会资本等限制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其实它还有支持功能,因为它是活动在其中的人们的行动条件,如“民工潮”时期,人们多利用乡村的熟人关系到城市找工作、解决在迁入地遇到的问题;又如新型城镇化时期,农民工农村户籍享有的土地收益也是一笔可利用的生活来源。国家政策是公共管理因素,作为上层建筑的现实表现,在我国通常具有规划与配置两种功能,其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引导经济现代化进程,由此直接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能否进城、以何种方式进城、什么时间进城,农民工早中期流动时的政策典型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配置资源、调节城乡关系,决定农民工进城后的待遇。如能否同工同酬、能否购买社保、能否加入工会、能否落户城镇,等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