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①。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在现实社会实践层面,党和政府终于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问题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党和政府的这一战略决策为学界治理问题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卖方市场”,国家治理研究成为了当下中国学界的又一个热点研究领域。虽然如此,我国学界治理研究却并没有为迎接这一理论需求挑战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诚言之,治理研究在我国似乎很早就开始了,治理研究专家、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称:“治理问题是我长期从事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获得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以后,我一直身体力行地倡导治理理论的研究,并在实践中努力推动从统治走向治理。”③就党和政府对国家治理问题的关注而言,学界治理研究者可谓功不可没,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理论积淀和智库建言,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要进入党和政府的决策层面,是难以想象的:“关于当下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两层话语,一层话语是学界提供的,是对某种治理话语的移植;一层是官方话语,它借用了治理的少部分词语,表达着自主性的主张。”④然而,当下学界治理研究现状也不容乐观,即主要要么是对西方治理理论的译介或评析⑤,要么是对西方国家一些成熟治理技术制度的模仿和移植研究⑥,这一情状虽说对于中国学界治理研究的起步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实现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推进也是有所助益的,但同时其中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一方面的问题是,在将西方社会中的治理手段主要作为一种技术制度引进中国实践的过程中,也附带地将附随在这些治理技术身上的西方文化价值(甚或其价值序列)不知不觉间输入到了中国国家具体治理制度的建设和设计当中⑦,这颇为典型地体现在我国治理研究者对中国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上⑧。许多治理研究者自然不会认同笔者的这一“指控”⑨,在他们看来,在设计中国国家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他们对西方社会中的治理技术是有清醒的意识形态警醒的⑩。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警醒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治理研究者缺失了对中国这一特定时空中治理问题的基石层面思考。这进而涉及另一方面的问题,即当下中国治理研究者拘泥于对中国社会中具体现实治理问题的关注(11),缺失关于当下中国国家治理问题之全局性或长时段视野的理论思考,没有确立起甚或意识到思考当下中国国家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点。在一定程度上讲,许多治理研究者不知不觉间在进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中国国家治理研究中丧失了理论研究主体性(12),无法自觉地抓住进行当下中国国家治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点或坐标原点,无法为实现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目标的推进提供一种实践理论定向(13),最终致使其研究沦落为党和国家政府之国家治理现代化诉求这一现实社会实践目标的“注脚”研究。这样两方面的情况都吁求学界治理研究者要对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进行一种基础且宏观性的政治哲学思考。要提前交代的是,本文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是其当下常规性含义(14),抑或是一种“小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谓‘小国家’就是将国家视为人类所处场景中与市场、社会并列的系统。在该层面上,国家(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民非机构)并生共存,相互交叉,也相互影响”(15)。广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笔者将其内涵扩展为晚清以来中国国家社会的现代转型,抑或是一种“大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谓“大国家”,即:“将国家视为拥有语言、文化、种族、历史、领土并代表全体人民进行制度性权力运作的共同体,它在一定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是国际舞台和国际法中的主体。在此层面上,国家与其他国家并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类主体均是其子系统,它们组成国家并相互影响。”(16)鉴于本文研究的思想性取向,笔者不拟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作一种精细化界定(17)。 二、如何理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一种分析框架型构 我国学界治理研究者之所以会存在业已提及的问题,如治理研究的“西化”问题、国家治理研究的“零碎化”问题,以及因看不到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成就而纠结于当下中国国家治理之现实危机的问题(18)等,其原因主要是研究者认识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审视视野“出了问题”。 具体来讲,目前,学界治理研究者关注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主要是关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少部分涉及新中国成立过程中及其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问题)(19)。这样一种关注视野,在很大程度上是“就事论事”,即是说,不仅拘泥于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这一题域中的具体问题,而且停留在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表面或浅层,结果一方面不容易抓住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核心或根本,另一方面在思考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时还易于受西方治理理论或思想的思维支配和钳制(20)。不仅如此,这种“短视”的审视视野还导致当下中国学界治理研究者因视野的不够宽广而看不到晚清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巨大成绩,并对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状生发出了一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式悲观,甚至认为当下中国国家治理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出现了一种治理危机(21)。不客气地讲,这是我国学界治理研究者在面对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复杂性时不自觉地陷入到了一种“杞人忧天”式思维或担忧当中。 其实,对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认识,要充分或尽可能地拉长我们进行研究的历史审视视野。从一种长时段的历史审视视野来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起始时间是1840年鸦片战争,也就是说,晚清以降,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开始了。基于这样一种历史审视视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大体可分为二大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起止时间是晚清以降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现了“中国崛起”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喜势头(22)。第二阶段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尚只有起始时间,即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现了“中国崛起”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喜势头,而还没有结束的时间点(23)。当然,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阶段划分更多的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不过,这种划分却也是有其论理依据的。 具体来讲,当下西方治理理论是有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的,即谈治理问题是以治理客体即国家社会实现了社会基本结构(24)或国家政治结构上的基本稳定为前提的(25)。也就是说,在西方治理理论看来,治理问题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或国家政治结构基本契合一个国家社会的国内外环境,这种政治结构不会有大的根本性改变了。这一点是西方治理理论的预设前提,他们是不需要在理论研究中再进行讨论的。然而,西方治理理论到中国后却不一样了。具言之,一旦西方治理理论进入中国语境,我国学界治理研究者须要自觉地意识到西方治理意义上之中国治理理论的预设前提,这个预设前提先按而不表。如果我国的研究者不明了西方治理理论之相应预设,径直借鉴西方治理理论,其后果会是,不知不觉地将西方治理理论所内含的预设当成中国治理理论的当然预设或者前提。如果是这样的话,无反思性的中国治理理论研究显然会偏离实现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现实理论需求,自然也无法助益于当下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目标,甚至还极有可能会将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走向引向“歧途”,如将中国国家社会结构引向朝西方国家社会结构方向发展。基于这样一些论述,笔者是想表明,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两阶段划分时间点的选择依据,是当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时期(即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第二阶段)出现了类似于西方治理意义上(26)的预设前提,即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现了自晚清以来实质性的不可逆转之崛起或伟大复兴的可喜势头(27),这一情况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业已基本契合了中国的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一般或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再有大的根本性改变了。也就是说,晚清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崛起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头初现的时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捩点,在这个转捩点的前后阶段,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会出现极为不同的特点。此为一方面。